新浪新闻客户端

四个方面调整!贵阳公积金优化提取政策

四个方面调整!贵阳公积金优化提取政策
2024年04月18日 16:22 新浪网 作者 贵阳晚报官方微博

  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在提取频次、提取范围、提取方式等方面进行优化,以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优化后的提取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取消缴存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缴存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

  二是取消缴存人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

  三是取消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

  四是全面推行公积金还贷委扣制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一律采取委扣还款方式。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研究,决定优化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适用对象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提取;

  2.偿还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采取报账制按月委托扣划,扣划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

  3.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非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采取预提方式办理,提取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提取总额为未来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4.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的,采取预提方式办理,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本金,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全款购房的,申请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支付购房首付或追加首付的,在申请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房款;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三)注意事项

  1.分期付款购房的,参照全款购房方式办理;

  2.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在解除该套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须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6个月内原产权人或其配偶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提取的,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6个月后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金额;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四、租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在贵阳贵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个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无自有住房;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实际房租支出计算。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中心公布的提取额度标准。

  (三)注意事项

  铁路职工租房提取按照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关于铁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相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五、退休提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适用对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

  3.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修房款;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八、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支付房产差价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拆迁安置房产应补差价;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九、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拍卖住房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十、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提取

  (一)适用对象

  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申请时间为结算单等相关凭证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

  2.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超过结算单等相关凭证应付金额;

  3.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十一、老旧小区改造提取

  (一)适用对象

  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需支付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加装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个人和配偶。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

  2.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

  3.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自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5.申请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适用对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十三、出境定居提取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出境定居手续的个人。

  (二)办理条件、方式及要求

  1.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贵阳贵安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12月31日,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阳市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重点解读看这里→

  为有力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推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本次提取政策调整主要优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优化内容

  (一)取消“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

  (二)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

  (四)全面推行公积金还贷委扣制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商业贷款,一律采取委扣还款方式。

  二、政策解答

  (一)问:缴存人家庭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还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家庭商业住房贷款吗?

  答:可以。本次政策调整已取消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情况下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二)问:缴存人在12个月内已办理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还可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公积金吗?

  答:可以。本次政策调整已取消缴存人和配偶每12个月内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

  (三)问: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本次政策调整已取消异地购房限制,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四)问:商业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和共有人,如何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该套商业住房贷款?

  答: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和共有人可按以下方式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1.偿还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采取报账制按月委托扣划,扣划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目前本中心合作银行为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贵阳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贵阳农商银行、贵州银行、兴业银行;

  2.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非本中心合作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采取预提制,仍按原提取规定在服务网点或线上申请办理。提取顺序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提取总额为未来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五)问:商业性住房贷款办理按月委托划扣公积金手续需要缴存人亲自到场办理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办理按月委托划扣手续缴存人须亲自到场签订确认委托划扣协议。所需资料为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作为主贷人配偶签约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贷行银行卡。

  (六)问:缴存人作为配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时,可以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吗?

  答: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贷款月还款额,且主贷人配偶符合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七)问:缴存人死亡,继承人提取公积金必须要公证书吗?

  答:若已故缴存人实名认证的Ⅰ类银行借记卡可正常使用的,可不提供公证书。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持缴存人死亡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来办理提取手续,签订《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后,可将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已故缴存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八)问: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因故和房开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需要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吗?

  答:需要退回。缴存人和配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在解除该套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来自于:贵州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