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主有欠费未结清
陈先生2024年5月给母亲在红岗区红卫村小区买了一处房屋,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取暖、水、电、燃气费用由前房主承担,在2025年1月30日之前所有费用一次性结清。
陈先生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前房主称因急需用钱,暂时没交相关费用,但再三保证2025年1月30日前会结清。
新房主质疑“捆绑收费”
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前房主一直没有结清这些费用,这导致他无法正常交费。
陈先生查询得知,前房主欠的取暖费有1.2万余元,水费有3000多元,他去交取暖费和水费时被告知,需要将之前的陈欠一次结清。
陈先生认为,应该是“谁用谁交费”,热力和供水部门应该向前房主追缴欠费,质疑要求现房主来交费的做法是“捆绑收费”。
热力公司:有约定会向前房主催缴
3月14日上午,记者就陈先生反映的问题联系了大庆宝石花热力有限公司客服人员。
随后,相关负责人回复表示,正常情况下,陈先生在购买房屋时,会与前房主办理各种费用交接。有的房主在购房时会将前房主的陈欠费用在购房款中扣除,这样的话这笔费用就要由新房主承担。得知双方有“陈欠费用由前房主交”的约定后,该负责人表示,陈先生可持购房合同到收费大厅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只交购房后的热力费用。热力公司会向前房主催缴陈欠的费用。
水务公司:新房主可“分段”交费
当天上午,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大庆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
客服人员表示,经过水务公司工作人员积极沟通,得知陈先生与原房主有相关约定,如果陈先生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只交自己购房后产生的水费,也就是说可以分段交费。
律师说法:新房主没有义务替原房主缴费
针对陈先生遇到的问题,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庆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4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取暖合同和供水合同是前房主与供热企业、供水企业分别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前房主与供热企业、供水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由新房主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里明确了收费对象是最终用户,在前房主拖欠费用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和供水企业应向前房主追讨,而不是向新房主索要。
但王律师也表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比如约定了新房主需承担前房主拖欠的费用,那么按照“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新房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记者:声音
责编:李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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