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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实施!医保卡这样用,将追究刑责

下月起实施!医保卡这样用,将追究刑责
2020年10月29日 09:52 新浪网 作者 大庆晚报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卫健委等部门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不得有以下9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恶意涂改、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开具虚假处方、虚构医药服务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二是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三是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四是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医药费用票据,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五是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六是为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食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用品。

  七是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盗刷医疗保障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八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反价格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

  九是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不得有以下5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二是重复申领医疗保障待遇。

  三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四是利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五是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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