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通过“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进行问政:
您好,让胡路西苑社区通知我说今年的独生子女费不给发了,原因是我在企业缴纳了保险。我是在私企打工,请问这个费用是单位发放吗?
11月24日让胡路区回复如下:
让胡路区奋斗街道回复:居民你好,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
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
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因此,您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现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问政答政信息来自“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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