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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小司普法 | 出租房维修,费用谁来出?

大庆小司普法 | 出租房维修,费用谁来出?
2022年01月07日 09:54 新浪网 作者 大庆晚报

  赵先生租的房屋严重漏水,无法继续居住,搬走后,与房东因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问题发生了纠纷。讨要数月无果后,赵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为讨租金对簿公堂

  赵先生原来租住的房子,位于让胡路区新潮小区。

  今年夏天,小区改造维修楼顶,工人将防水层全都刨开后未做任何防护,结果赶上了连续多日的阴雨天气。一时间,赵先生租住的房子成了“水帘洞”,棚顶不断漏水,地上、床上、家具,都被雨水浸泡,四周的墙壁也被雨水浸湿。

  因漏水严重,房屋已无法继续居住。经协商,施工方为赵先生一家找了宾馆,并支付了所有费用。可是,带着孩子的赵先生在宾馆住得不适应,便又租了一处房子,搬了过去。

  事发后,赵先生联系上了原房东,希望能够将剩余的房租和2000元押金退回,却遭到了拒绝。

  几次沟通无果,10月23日,赵先生来到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原房东。12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诉讼中,赵先生向法院提出,请求原房东返还剩余房租及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的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物,若租赁物不能使用,或难以使用,承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认可房屋在维修后,室内漏水无法居住。那么,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方,应当对房屋履行修缮义务,房屋漏水后无法居住,应视为房东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租户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法院对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房东因违约行为给租户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房东应返还房屋租金5479元。关于2000元押金,因房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房东应返还押金。

  针对房东提出,施工队已经赔付给租户的10000元应计算在租金内一事,法院认为,该赔偿系给租户支付的宾馆租金、室内被浸泡物品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12月10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给付原告租金5479元和2000元押金。如果被告未按本裁决履行,根据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租户拿到相关费用

  12月11日,原房东与赵先生取得了联系,退回了相关费用。

  赵先生说,这是他第一次打官司。原来一直觉得打官司是难事,但是,这次的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便捷、高效和公正,让他改变了以前的想法。

  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提醒人们,在遭遇不公时,要相信法律,打官司也并非难事,只要你占住了那个“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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