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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相关标准调整

深圳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相关标准调整
2019年08月02日 05:58 新浪网 作者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讯(记者 吴洁)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对深圳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经营所得的定期定额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等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负担,释放减税红利。

  据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公告》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方面,《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率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方面,除娱乐业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5%;在定率征收方面,《公告》提到,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税负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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