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懂劳动法,或者对劳动法一知半解,很多时候都会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
都说HR是花钱的部门,但如果在劳动纠纷问题上,HR做的“滴水不漏”,也就相当于帮公司挣钱了。
最优秀的HR不是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后能够从容应对,而是让企业劳动风险根本没有发生的机会。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相信很多HR在实操层面仍会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实践中HR常见的几大误区,你是否也有呢?
误区一: 试用期可随意解雇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误区二:支付赔偿金,即可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误区三: 解雇前不通知工会也无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对此进行明确,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雇行为。
误区四: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很多HR及劳动者一说到经济补偿就想当然的认为是N+1,实际上,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如提前30日通知,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被解除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1,单位与员工协商愿给的除外。
误区五 :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 . . . . .等等误区。
以下为大家举一个案例
员工旷工3天被解雇
竟获得98604元赔偿
2013年10月25日,老王入职宁波某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2018年5月2日至4日,老王连续旷工3天。
然后跟大多数公司一样,公司决定解除与老王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刚下达员工,员工就申请仲裁了。但是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老王的仲裁请求。
老王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
▲ HR表情凝重,觉得事情不简单
这一起诉,HR有的忙了。由于公司未成立公会,对于未成立工会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公司应支付老王经济赔偿金98604元(5个月×9860.4元/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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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支付了吗?
▲ 对方不想支付赔偿金并扔过来一只狗
公司上诉:员工仅8人,不可能成立工会组织,且公司在开会时已告知所有员工老王被开除一事。
二审法院:公司没有工会应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公司解除与老王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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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支付了吗?
支付了。
▲向法律低头
那么HR应当如何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解决好劳动纠纷问题呢?
王勇老师,作为国内劳动法领域的知名讲师,为大家带来《劳动法经典系列--公司单方解除系列课程》,让你辞退和裁员如何做到合法有据。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仅08年一年就比07年增加了3倍。之后每年又以30%比例增加。2013年《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频频修订,说明在快速变化的新经济形势下,法条部分内容,未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加之经济转型下后10年员工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使劳动争议纠纷频频发生,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又是企业和HR必将都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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