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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拒退预付款败诉判决称其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酒店拒退预付款败诉判决称其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
2020年08月28日 09:14 新浪网 作者 中安在线

  在同庆楼徽州府店预定了宴席,并支付了定金、预付款共计6万元,却因故未能举行宴席,酒店方根据合同条款不予退还费用。日前,经法院二审判决,同庆楼徽州府店提供的为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判决其退还预付款5万元。在我们身边,格式条款屡见不鲜,也让消费者头疼不已。2019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共行政约谈企业77家,行政指导格式合同723件,纠正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960条,查办合同违法案件19件。

  2017年12月25日,合肥刘先生与同庆楼徽州府店签订《宴会预定协议》两份,约定于2018年1月28日下午在该饭店两个宴会厅举行晚宴。2018年1月22日,刘先生告知同庆楼徽州府店工作人员,因为临时有事,预定的宴席不能照常举行。因为提前告知酒店,刘先生希望酒店可以做出相应的退款处理。

  但该酒店却认为,双方在此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宴会预定后,刘先生取消定席或未能足额交付相关款项的,其所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酒店不予退回。也就是说,刘先生支付了定金1万元及预付款5万元不予退还。

  因此,刘先生将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徽州府店、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徽州府店返还其定金及预付款6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里虽约定了“预付款不退回”的条款,但该条款是同庆楼徽州府店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明显加重了刘先生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刘先生违约,其已交付的定金1万元,该酒店无需返还,该款项已足以起到对刘先生的惩戒作用,且该酒店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因刘先生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超过1万元,故应退还刘先生交付的5万元预付款。

  同庆楼不服,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宴会预定协议》通篇只对刘先生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酒店的违约责任,因此,该协议有关预付款不予退回的条款,符合合同法“该条款无效”的情形。

  2019年以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年共行政约谈企业77家,行政指导格式合同723件,纠正不合理格式合同条款960条,查办合同违法案件19件,有效净化了消费环境。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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