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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告官能见官” 渐成新常态

亳州:“告官能见官” 渐成新常态
2020年11月17日 08:39 新浪网 作者 中安在线

  告“官”不仅能见“官”,而且还能就案件问题和“官”进行辩论。在我市,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渐成常态。截至目前,今年全市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首次突破1000件,呈快速上升趋势,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达到52.63%,比2018年高35.15%,应诉率持续攀升。

   涡阳县人社局党组成员裴海涛(右二)出庭应诉

  更多“官员”出庭应诉

  11月10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在进行一场庭审,系涡阳某公司上诉要求撤销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一案。此前,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公司存在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此做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二审庭审时,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裴海涛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随着近年来我市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官员”出庭应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刘秋菊介绍说,2018年我市两级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为615件,开庭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为17.48%,截至今年10月份,这两个数字分别增长到1027件和52.63%。

  要“出庭”还要“出声”

  过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出庭,即使出庭也不发声。但在11月10日早上的庭审现场,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出庭负责人裴海涛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等环节中,积极应诉,对其机关作出的整改指令书的程序及依据进行答辩。

  刘秋菊告诉记者,过去,确实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现象,原因是对案件情况不熟悉,不会说;或者是对庭审程序不了解、不敢说等。今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出庭负责人应诉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出庭负责人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负责人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出声,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推动案件审理;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刘秋菊说,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出庭,又出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制式文书,在该通知书中载明法律依据,并在全市行政案件审判中推行;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三日,由书记员与被诉行政机关联系,确认具体出庭负责人,保证负责人按时出庭。

  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即使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也不影响审判,为什么行政诉讼还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呢?

  刘秋菊解释说,行政诉讼具有特殊性,被诉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不可能像民事诉讼一样特别授权,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席庭审,可以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行政诉讼案件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如涉及到拆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就反映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思维的普遍提升,从而促进政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

  市中院不断运用多种举措,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行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推送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案件进入多元纠纷调解平台,在诉前由法院特邀金牌调解员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还将与“邻长、组长、片长”的“三长制”相结合,争取把矛盾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卢丽娜 记者 李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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