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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撤案,不接受道歉······4岁女童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200天后,一位父亲的漫长等待

不接受撤案,不接受道歉······4岁女童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200天后,一位父亲的漫长等待
2024年03月22日 17:41 新浪网 作者 今晚报

  【不接受撤案,不接受道歉······4岁女童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200天后,一位父亲的漫长等待】“我无法接受如此残忍杀害我女儿的人,现在还能正常去上学。”4岁女儿被杀害逾200天后,湖北荆州公安县的郑先生一直无法释怀。这位父亲直言,自己正在经历一场“漫长的等待”。

  郑先生的女儿泡泡(化名)被杀害时是4岁3个月。2023年8月30日18时左右,一家人发现泡泡不见了,经过数小时搜寻后,泡泡的遗体在村中一口粪缸中被发现。郑先生说,办案人员后来告诉他,泡泡是窒息死亡。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泡泡家对门邻居的男孩小东(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郑先生说:“正对着案发菜园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小东领着泡泡进入菜园,以及小东十余分钟后独自一人离开菜园的影像。办案人员对我转述说,小东很快就向办案人员供认,他把泡泡徒手掐至昏迷,再将她头朝下拖入菜园茅坑屋的粪缸里。”真相大白后,令郑先生和妻子邓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因为加害者作案时未满12岁,无法令其承担刑事责任。郑先生表示,自收到公安县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后,他一直在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诉相关事宜。截至3月18日,他暂未收到回复。他和妻子目前的诉求是,不接受撤案决定,并希望此案能继续侦查。

  记者向法律界人士了解到,近年来,相关法律已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调整和细化。例如,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要依法追究刑责#

  郑先生表示,自己在案发后逐渐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也了解到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对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其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一个父亲,他觉得很委屈和不公。“我尊重法律,但从情感上来说,我无法接受如此残忍杀害我女儿的人却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接受对方的道歉。我始终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我们希望能等待到事情转机的出现。”郑先生说道。(@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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