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万买辆路虎没发动机号

80多万买辆路虎没发动机号
2020-01-21 09:04:12 南国都市报

南国都市报1月20日讯(记者 陈栋)2015年,林涛(化名)在海口买了辆车,2年后在变更车牌时发现汽车没有发动机号,无法继续使用,林涛将卖车的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消费者

  变更车牌发现没发动机号

  2015年2月5日,湖北的林涛以808000元的价格向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同年2月10日,林涛将新买的汽车在海口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牌,当时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单均载明了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

  2017年,林涛因为工作原因转至武汉发展,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牌号变更时发现,买的车辆没有发动机号。

  林涛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购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等资料隐瞒了涉案车辆没有发动机号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故林涛向法院提出起诉,称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销售商

  接到投诉前不知情,不存在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在林涛于2017年投诉之前,并不知晓涉案车辆发动机识别码存在瑕疵,涉案车辆到店后中汽公司仅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检测,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检测核实无误,进口单无误,并且车辆外观无瑕疵,就完成收车入库,不存在销售欺诈。上海华碧检测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明确相应鉴定仅仅通过肉眼进行,在案涉车辆发动机外壳锈蚀严重并未发现发动机识别码,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发动机识别号毁损的可能。

  法院

  退还购车款,赔偿242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可以看出涉案车辆上并无发动机号。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经销者,故意隐瞒其销售车辆上无发动机号码这一重要事实,导致林涛基于错误的判断而购买涉案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汽车销售公司向林涛退还购车款808000元,并赔偿2424000元。

  宣判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称,涉案路虎车辆没有发动机号,属于重大瑕疵,不符合产品的质量要求,林涛在购买涉案车辆后在海口车管所办理了牌照,因此在发现没有发动机号之前并未影响其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但考虑到发现没有发动机号后其无法继续使用该车辆,根据公平原则及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责任,酌定汽车销售公司按购车款的30%向林涛赔偿。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汽车销售公司向林涛返还退车款808000元,并赔偿损失242400元。

  宣判后,林涛和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退车还款,并由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汽车销售公司与林涛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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