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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桂林女子车祸后遭二次伤害,谁该为人命负责?

【悲剧】桂林女子车祸后遭二次伤害,谁该为人命负责?
2020年11月26日 21:30 新浪网 作者 桂视网

  遭遇车祸事故的女工,在救护车上再遭意外,交通事故双方和医院谁该为这个生命的逝去负责任?近日,央视报道了这起令人唏嘘的“救护车事故”。

  

  《今日说法》20201124救护车里的意外(上)

  

  《今日说法》20201124救护车里的意外(下)女子遇车祸事故昏迷在救护车上遭二次伤害事发桂林市永福县,早上八点多,一辆120救护车急匆匆行驶在路上,准备返回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里拉着一个刚刚在交通事故中手上昏迷的患者——谢小姑,就躺在救护车内的担架上。

  救护车刚开出不到十分钟,正行驶在一段乡间道路时,救护车前方路边有一个推车前行的老人,当救护车正要超过他时,意外出现了。推车前行的老人突然改变路线,司机本能的踩了刹车,救护车紧急停车,伴随着急促的刹车声,救护车内也发生了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

  在救护车急刹车的一瞬间,由于惯性作用,救护车里里头冲前方躺着的谢小姑被甩出了担架,而担架前方是一个固定着的铁架座椅,谢小姑的头部撞进了前方座椅的两腿之间。

  此时,谢小姑身体与地面大概呈45度角,头被卡在座椅下面不能动弹。医护人员不得不把担架从后面取出,才将患者的头部从座椅下取了出来,将患者重新放好后救护车再次启动开往医院。

  谢小姑当天就被送进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经过21天的抢救治疗,最终谢小姑抢救无效在2016年12月31日去世。

  对于妻子谢小姑的突然离世,尹新亮感觉天都要塌了。尹新亮和妻子共养育了四个子女,他主要在家中种田,偶尔打些零工补贴家用。

  谢小姑是去附近的制板厂工作,每月有3000多元的收入。可以说妻子是家中的顶梁柱,如今妻子撒手走了,家里的孩子该怎么办呢?

  为此,谢小姑的家人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王日波告上法庭。

  据调查,事发当日,双方驾驶的车辆都无车牌且制动不良。在行驶过程中,谢小姑左拐没有及时避让对面直行的车辆,而王日波当时超速行驶。警方据此认为谢小姑和摩托车主人王日波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王日波则认为谢小姑的死亡与救护车的急刹车分不开,因为急刹车才导致谢小姑头部撞上座椅,造成二次伤害。因此,王日波向法院申请追加永福县人民医院为被告。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医院救护车在接诊中因急刹车导致伤者滑入座椅底部,对谢小姑的死亡造成一定影响。法院支持了王日波的申请,追加永福县人民医院为被告。

  法院对两次事故进行了综合评判,认为谢小姑死亡的原因主要在第一次交通事故。据此法院对诉讼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对于受害人谢小姑的死亡,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80%的责任,由谢小姑和王日波各承担其中的50%。第二起救护车急刹车的责任人承担20%的责任,因谢小姑无过错,这20%责任全由县人民医院承担。

  法院判决王日波除去已垫付的41000元外,还应赔偿谢小姑家人经济损失74600余元,永福县人民医院则赔偿谢小姑家人88000余元。

  家属与医院曾签署调解协议

  医院起诉:存在重复赔偿

  2018年5月,永福县人民医院将谢小姑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他们在一年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由谢小姑家人支付之前的医疗费79000余元。原来,在案件判决之前,医院和谢小姑家人在永福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医院免去谢小姑住院治疗期间所欠的医疗费79000余元,患者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追究医方责任并放弃对医方诉讼的权利。

  在案件判决后,永福县人民医院按照法院的判决将88000元赔偿款转给法院。因此,医院希望解除之前的调解协议,认为谢小姑家人在签订协议后又追加医院为被告,这种行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

  谢小姑家人则认为,追加医院为被告是第一被告王日波申请的,他们履行的协议与法院判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018年7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和诉讼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被告人谢小姑家人在与县医院的纠纷解决上选择诉讼判决县医院承担责任,则调解协议承担责任被视为自动放弃。原调解协议中涉及的医疗费再进行计算则出现损失重复,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协议,谢小姑家人支付县人民医院医疗费79000余元。

  上班途中遇车祸应属工伤?家属状告工厂老板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尹新亮认为妻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导致死亡,所以属于工伤。因此,尹新亮向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申请,同时将桂福星禾木业制板厂的老板苏琼珍告上法院。然而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查其材料时发现,谢小姑并未与桂福星禾木业制板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尹新亮说,妻子在这家工厂做的是排板工,工厂每月都会通过银行发工资,但妻子与工厂并未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截至事故发生时,谢小姑在桂福星禾木业制板厂已做了半年,尹新亮认为工厂与妻子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尹新亮还提供了妻子手机中按月发放工资的短信记录。

  苏琼珍则觉得很委屈,自己只是雇佣附近村庄的农民工,用工关系非常松散。况且谢小姑又不是在厂内发生意外的,怎么就要她进行赔偿呢?

  对此,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根据谢小姑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报酬方式等证据,可以认定谢小姑是受制板厂的管理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了尹新亮的仲裁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谢小姑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此外有证人证明谢小姑发生事故当日的确是在上班途中。据此,2019年12月,法院判决桂福星禾木业制板厂支付谢小姑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17900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苏琼珍表示接受,只是高额的赔偿金让她心有余而力不足。工厂一年前就已停产倒闭,如今的苏琼珍也在给别人打工,但她表示愿意慢慢支付,或者再和谢小姑家人协商解决,这90多万的高额赔偿将来的执行也将不容乐观……

  来源:《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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