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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2020年07月02日 19:37 新浪网 作者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近一时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违法犯罪事实,让我们不少普通人都感觉匪夷所思。就受害人被顶替的人生该如何补偿抚恤,继而形成了引发热议的“受害人可接替冒名顶替者的工作吗”这个话题。

  从情感上来讲,这一话题背后,带着善念的初衷是好的,这种话说出来,可以给我们情感上以慰籍。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如果“让受害人接替冒名顶替者的工作”,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操作方面的技术。

  因此,我的理解是要用法治的思维来解决这一问题,不要让问题的解决失去应有的法律意义。

  

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首先,要确保法律的秩序意义。

  让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让受害者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籍,由此,法律的程序意义才会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

  在陈春秀被顶替事件中,涉及的责任人共有29人之多。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4人,他们分别是顶替者陈艳萍,顶替者的父亲、始作俑者陈巨鹏,顶替者折舅舅、事件主要策划人张峰,以及事件主要执行人冯秀振。

  

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让高考冒名顶替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首先实现的是法律的程序意义,进而可提升人们对法律理性的确信。

  第二,要让法律的正义意义得以彰显。

  法律通过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通过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但“让受害人接替冒名顶替者的工作”,只是人们的一种善意的、朴素的理想,在价值目标的实现上,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同情而违反公务员录用的法律规定,不能拿公共资源来做老好人。如果为抚恤受害者而不遵守或破坏规则,这其实和冒名顶替者的做法没有太大的区别。

  第三,要合理体现法律的利益意义。

  就目前山东通报的处理结果来看,不少网友都认为处罚过于敷衍,有点隔靴搔痒,受害者陈春秀本人也表示不能接受。

  

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但就对受害者补偿方面,如果机械地“让受害人接替冒名顶替者的工作”,不但于法无据,即使破例,在操作方面也是问题。

  我的理解是,在对作案者的惩罚之上,目前,至少应该再加上经济赔偿。

  错过的人生不能重来,所受到的伤害是一辈子的事,但有经济护身,受害者以后的日子起码会好过些。

  

补偿抚恤受害者:不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不能拿公共资源做好人

  因此,让涉事的人员通通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是很实在的一种惩罚,也是法律能够做到的对受害者的一种补偿。

  第四,写在最后:不要让问题的解决失去应有的法律意义。

  在现实社会,虽然有多种原因,让一些人怀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法律不能因为司法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丧失其本来的意义。

  就目前已经曝光的高考冒名顶替案,不可以一种错掩盖另一种错,不可以违法手段解决违法问题,更不要让问题的解决失去应有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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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针对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结合案情,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合法合理地对受害者以补偿抚恤,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公平正义。

  每一种顽强生存的人生,都值得被喝彩,希望因被冒名顶替而改变人生轨迹的人,余生健康安乐!(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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