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制定的《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与操作性,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因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不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导致的矛盾隐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工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就本市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相关事宜,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本市各类企业在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过程中制定的对企业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规则及相关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制定、公正合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障。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及时公开、准确引导。企业所制定、修改的劳动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调整,在实施前应将确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宣传和解释工作,帮助职工准确知晓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因企制宜、循序提升。企业参照本操作指引,结合其发展阶段、管理水平、人员规模等要素,在依法合规基础上合理选择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方法和路径,并在操作实践中不断提升劳动关系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三、操作程序
(一)起草确定阶段
本阶段主要的任务: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须广泛听取职工方的意见建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平等协商确定。该阶段须重点履行好下列程序:
(1)企业在启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后,企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就劳动规章制度所涉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2)企业在形成劳动规章制度草案后,须提前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征求意见的,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团(组)进行审议,并在收集整理后书面反馈给企业,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工会的意见。
(3)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后通过。其他类型企业可以将劳动规章制度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以针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所形成的意见,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确定。
(二)公示告知阶段
本阶段主要的任务:企业将经合法有效程序制定、修改的劳动规章制度,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开告知,确保广大职工了解掌握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该阶段须重点履行好下列程序:
(1)企业对已审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文本须及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的具体方法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操作,如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公告栏、厂务公开栏、专项培训等方式公示的,应确保职工能有效接收,全面清楚知晓该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2)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阶段,须采用适合的方式,对全体职工接收到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作好相应的记录,并予以妥善保管。
(3)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加强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可共同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解疑答惑,为推进劳动规章制度的实施营造和谐有序的氛围。
(三)执行完善阶段
本阶段主要的任务: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变化,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应民主程序,持续改进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该阶段须重点履行好下列程序:
(1)企业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劳动规章制度可持续加以改进,结合新的法律规范要求和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提升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水平,满足企业健康发展需要。
(2)企业工会可通过适当方式,广泛征集职工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收集劳动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与企业进行反馈沟通,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3)企业和企业工会在劳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应共同指导职工全面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督促其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同时督导企业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正确适用劳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四、附则
(1)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寻求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和地方工会组织的帮助和指导。
(2)企业在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各个阶段应及时留存并妥善保管好相应的会议签到、会议纪要、文本签收、意见征集表等档案材料。
(3)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