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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二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2021年10月12日 20:39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果某生前与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工人50周岁退休。本案中,王某的亲属果某系1968年5月16日出生,其到唐山某国际学校处工作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其与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形成的只能是劳务关系,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二、果某生前与唐山某国际学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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