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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服务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

设定服务期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
2021年10月19日 17:38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肖女士于2017年5月30日入职时,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为4年,即至2021年5月31日到期。2019年5月,公司购进了一套新设备,同时将生产工艺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使新设备、新工艺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效益,公司决定出资对肖女士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自得肖女士同意后,公司与她签订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其经此次培训后需连续为公司服务3年,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然而,肖女士于2021年6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决定立马走人,其在辞职信中陈述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点评】

  肖女士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出辞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规定表明,在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合同期限应当服从服务期限,即使合同期限已满,基于服务期限尚未到,劳动者的工作期限也必须续延至服务期满。本案中,肖女士的情况正是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其不能因为合同期限届满而置服务期限于不顾,单方决定辞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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