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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学炒股,被骗500多万!追查背后犯罪链条,裂变速度如癌细胞增长般疯狂

微信群里学炒股,被骗500多万!追查背后犯罪链条,裂变速度如癌细胞增长般疯狂
2021年11月11日 16:02 新浪网 作者 劳动报社

  徐先生受“证券公司客服人员”邀请,进入一个“股票交流群”微信群,被骗190多万元。追查这起诈骗案犯罪链条,帮凶背后还有无数“上家”,“团伙”之外还有其他“团伙”,其增长速度如癌细胞般疯狂裂变。

  近日,虹口区检察院对微信“引流”犯罪团伙43人提起公诉,11月9日和10日,法院进行集中开庭审理。

  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今年1月份,上海市民徐先生接到一个自称“证券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想邀请炒股的他进一个“股票交流群”的微信群,群里有专业股票分析师指导投资。

  徐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微信群,从此跌入“陷阱”。

  徐先生“专业股票分析师”指导下,下载了一款股票投资软件,投资了190多万元。未曾想到,没过多久,钱款提现通道便被关闭,app再也无法打开……

  徐先生慌忙报警,警方很快锁定了打电话邀请徐先生进群的“客服”小邵,同时发现小邵背后,隐藏着的一个运作成熟、利益分配和分工明确的多人团伙。

  2020年12月至今年1月间,杨经理先后在四川成都的一些写字间和住宅小区租赁多个办公地点,招募杨某、罗某等人担任小组长,又雇佣了小杨、小邵等人做全职或兼职的业务员,工作内容是打电话邀人组建微信群。

庭审现场

  经过培训的业务员拿着小组长分发的“客户”手机号码和微信群二维码,操着“电话话术本”的句子开始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电话,邀人进群,然后再向“客户”推荐添加群内“助理”微信。

  等微信群满员后,小组长们便要求业务员们退群离场,按各自所邀人数分发报酬,然后继续打电话去组建新的群聊。

  两个月间,徐先生以及另外7名被害人先后被拉进这些微信群炒股,至案发8人共被骗取500多万元钱款。

  微信群成为“养猪场”

  杨经理交代,“客户”手机号码是从网络非法渠道购买,而微信群二维码则是从自己的上家“李小姐”处购得,建成的微信群也会再重新卖回给上家,他们则是从中抽取“中间费用”。

  不久,杨经理的上家“李小姐”也在外地到案,而“李小姐”背后竟还有“上家”,等到“李小姐”的“上家”“熊先生”也到案,检察官发现,“熊先生”背后,还有“上家”……一个个犯罪团伙,像癌细胞增长的速度,在疯狂裂变。

  而像小杨、小邵一样最底层的业务员,做的只是最基础、也是最初的“引流”工作,那些由他们组建的微信群会通过无数个“上家”被层层“售卖”,并最终成为诈骗犯的“养猪场”。

  在这些“业务员”中,大多是95后,由于法治意识欠缺,只为来钱快、谋小利,最终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40余人同时被捕

  警方侦查中发现,1月份以后,杨经理团伙已经拆伙分散,而这也意味着后续人员的抓捕更加困难,而当警方锁定到业务员小杨时,发现他在离开杨经理“团队”后,又加入了另外一个张经理团队。

  通过一个“跳槽业务员”,一个同样犯罪模式的团伙也被迅速锁定。2021年5月13日,民警赶赴成都,在同一天内奔赴多个场所,当场抓获杨经理、张经理团伙40余人。

  经查,张经理同杨经理一样,从2020年11月起,他在成都租赁办公点,先后招募了于某、黄某、邓某为小组长,又雇佣了包括小杨在内的一批业务员,以同样的方式邀请“客户”组建微信群,再将微信群出售给上家牟利。

  顺着张经理团伙的微信群组建轨迹,警方找到了姜女士在内的5名被害人,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警方打电话给姜女士时,已经“投资”9万多元的姜女士正在所谓“投资软件”上观看“炒股指导视频”……后经审查,被害人姜女士等5人共被骗90多万元。

  小邵是唯一不起诉人

  40多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实了他们各自的参与时间、获利情况和设立(微信)群组的情况,经审查,他们各自参与设立微信群组10余个至30余个不等,非法获利1000余元至20余万元不等。

检察官提起公诉

  虹口区检察院认为,以杨经理、张经理为首的电信犯罪引流团伙,应当分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2个团伙内43人提起公诉。

  昨天,虹口法院在集中审理后,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杨经理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经理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杨某、余某等小组长及业务员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四千元不等。

  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被虹口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他就是拉徐先生进微信群的业务员小邵。

  小邵不满20岁,是一名大一学生,为了挣点小钱在寒假中参加“兼职”。

  检察官考虑到他还是一名学生,尚在接受教育,对其相对不诉可以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检察官要求小邵父母和学校后续对其做出教育惩戒和在校观察,并以此为前提,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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