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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论坛|以刑法之剑斩除“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

公民论坛|以刑法之剑斩除“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
2019年11月15日 06:51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史洪举

  日前,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照不同情形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很多人居住在高楼林立的小区中。但遗憾的是,一些人的道德素养和规则意识并未随之提升,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因而,最高法院有针对性地出台的相关意见可谓非常及时,用重典惩处高空抛物,将有效遏制这一乱象。

  其实,无论从常识角度出发还是从法理角度出发,高空抛物已经不是不讲文明的陋习或者恶习那么简单,而是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生命为儿戏的滔天之恶。要知道,很多高楼下边是马路和小区公共场所,行人及车辆较多,高空抛物显然给这些不特定群体带来严重威胁,轻则导致车辆等财产受损,重则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甚至丧失生命。

  可以说,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程度比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罪有过之而无不及。要知道,人们走在装有防护设备的人行道上,或者提高警觉,看到状态异常车辆时及时躲闪,还有可能逃过危险驾驶的伤害,且肇事者也好查找。而高空抛物却像隐藏在身边的炸弹那样危险。因为任何人只要外出,就有可能从高楼大厦下边经过,就可能遭遇天降之祸。

  因而,高空抛物就是置不特定多数人财产、性命于危险状态下的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杀人行为。对行为人克以刑事责任不仅适当,而且必要,要是对这种恶行轻描淡写地加以放纵,反而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且可能形成负面示范,难以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高空抛物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将高空抛物定性为犯罪行为的意见,意味着再发生类似事件,尤其是导致人身伤亡的类似事件后,公安部门将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动用先进的刑侦技术侦破案件,进而提高查获始作俑者的概率,形成震慑,抚慰伤者。

  必须强调,在高楼林立的现代社会,容不下高空抛物这一社会公害。高空抛物不是小恶,更不是失德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只有将其视作“全民公敌”而毫不放纵,以刑法之剑剑指丑陋恶行,方能提高此类行为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塑造讲文明、讲规则的现代公民,也让无辜者不遭遇高空抛物这一天降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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