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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提供废旧电池炼铅污染环境,4人获刑

以案说法|非法提供废旧电池炼铅污染环境,4人获刑
2020年06月04日 17:06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以案说法|非法提供废旧电池炼铅污染环境,4人获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杨璐 陈晨

  6月4日下午,在第49个“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刘继英通报了济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未经许可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856吨,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869.83万元。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未经许可在明知亓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171.2吨,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240.32万元。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甄某在明知亓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197吨,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211.06万元。

  亓某将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暂存在其租赁的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北城子坡村村民魏某院内,并在该院内雇人拆解用于炼制铅锭。2017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检测中心检测,该院内周围土壤铅、镉含量严重超标,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某、庄某、丁某、甄某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违法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非法提供废旧电池炼铅污染环境,4人获刑

  法官说法

  济南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刘继英说,本案所涉废旧铅酸蓄电池系固体废物的一种,如合法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综合回收利用,将能有效回收铅等有价金属,既为生产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更可以有效解决废旧铅酸蓄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国先后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对于规范公民、法人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合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不得在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危险废物,防范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刘继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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