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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胜诉,众人获赔”——最高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一次胜诉,众人获赔”——最高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2020年08月04日 15:04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一次胜诉,众人获赔”——最高法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頔

   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天敌,较低的违法成本也让该类现象一再发生。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

  据悉,此次《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

  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为提高审判效率,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另外,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规定》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

  刘贵祥表示,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为便利投资者诉讼,做出针对性安排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那么,此次的司法解释在便利投资者诉讼方面有哪些针对性的安排?

  据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权利登记难”和“代表人推选难”三个方面的问题,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他说,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

  因此,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说,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另外,司法解释第六条专门规定,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权利人登记范围。在登记方式上,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投资者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进行权利登记并加入诉讼。

  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如果登记的权利人对人选有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投票推选。经过两次推选仍无法选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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