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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谁?咋认定?

以案说法|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谁?咋认定?
2020年08月04日 17:08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以案说法|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归谁?咋认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见习记者 田爽

  2015年7月,原告王某、被告姚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出嫁前,原告母亲张某于同年11月18日至22日期间4次通过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共计15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当月22日,也就是结婚前3天,原、被告及被告父亲三人一同购买了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在购车过程中,原告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的POS机刷卡,向商家支付了15.2万元购车款。同月25日,原告还为所购车辆交纳了保险费7033.35元。

  结婚登记后,原告认为被告存有哄骗及其他严重性问题而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婚后也一直未共同生活。2015年12月20日,在原告拒绝到场的情况下,被告单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退回彩礼15.2 万元及7033.35元车辆保险款,或者返还涉案车辆。

  另查明,在购车过程中,均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了购买车辆手续,并于2016年1月正式登记在被告名下。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其母亲的转账汇款单、取款凭条及自己在POS机上交款单据、保险单收据等,欲证明是自己支付了购车款15.2万元及交纳车辆保险费7033.35元。被告虽认可上述事实,但是认为涉案车辆是对方赠与,且已登记在自己名义之下,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购车款中的15万元是原告母亲给其女儿的,系为结婚而购车,在性质上应属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车辆作为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所有权。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不会开车,且被告又在外地工作,为方便而将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也自认是因其与原告结婚才将车辆登记到其名下,且并无证据证明对方有赠与意思,故对被告主张赠与的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险费用7033元,因此费用是为车辆保险,而且车辆系被告应当返还的,故对其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被告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涉案车辆性质,大庆中院认为虽然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母亲出资购买的事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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