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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高区检察院开出首份“从业禁止令”

威海高区检察院开出首份“从业禁止令”
2020年08月12日 10:08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近日,威海高区检察院因一审未判处从业禁止而提出抗诉的案件获二审改判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培训机构吉他老师,先后两次与其教授的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威海高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行为,应当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一审法院未适用职业禁止为由提请抗诉。在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采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职业。这是该院首份“从业禁止令”,也是认真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取得的又一成果。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这样的罪恶行为,除了必须‘零容忍’,更要‘重预防’”,承办检察官说道,“积极适用职业禁止,才能更好地隔离性侵害罪犯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接触”。

  检察官建议,其实每个年龄段都有适合该年龄段的性教育方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针对三四岁的孩子,我们可以通过背儿歌的方式教孩子知道哪些部位不可以碰,要学会拒绝;针对上小学的孩子,我们要告诉孩子不和异性独处,不保守坏人秘密等;而针对初高中的孩子,我们也要教会她(他)们如何在青春懵懂中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来源:威海高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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