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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获刑16年罚金510万!烟台这起恶势力犯罪案判了

首要分子获刑16年罚金510万!烟台这起恶势力犯罪案判了
2020年09月30日 21:09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于思玮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芝罘区人民法院获悉,9月30月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对吴某波等10名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波等10名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首要分子吴某波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一十万元,责令吴某波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佳位于山东省莱阳市房屋1套及拆迁补偿款;退赔给其他被害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被告人分别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四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被告人吴某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某伟、唐某巧、吴某正、唐某柱、吴某成、吴某娟、唐某勇、唐某波、于某明等人聚拢在其周围,至2011年10月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某伟、唐某巧、吴某正、唐某柱、吴某成、吴某娟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唐某勇、唐某波、于某明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至2018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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