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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二“治”,《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一“防”二“治”,《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2020年12月01日 20:09 新浪网 作者 齐鲁晚报

  12月1日上午,威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体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威海地处鲁东断块丘陵的东部,低山和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69.6%。山体作为重要的生态涵养地、环境功能区和景观资源区,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威海市山体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规定将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或者军事价值等特征的山体纳入保护名录,并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的保护级别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山体保护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二是“治”。针对“防”,《条例》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标明保护区域、保护级别以及责任单位等内容;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除防范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建设项目和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建设项目外,禁止一切损毁山体、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行为;规定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实施擅自探矿采矿,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等七类行为。

  针对“治”,《条例》规定破损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并明确了造成山体破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治理责任,因自然因素破坏或者造成山体破损的责任主体灭失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修复治理。规定山体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法、有序、环保、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区域边界,提高开发利用效率,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同时应当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开发利用与治理同步进行,将对山体的损害控制到最低限度。

  同时,《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市民参与山体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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