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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里诋毁他人 紫阳一男子被治安处罚

微信朋友圈里诋毁他人 紫阳一男子被治安处罚
2019年12月01日 12:51 新浪网 作者 呼叫在线

  

微信朋友圈里诋毁他人 紫阳一男子被治安处罚

  使用手机微信软件群聊功能,与群友相互交流,已成为人们日常社交的常态 。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样应当注意言行品德,辱骂、诋毁他人,一样要承担法律后果!近日,紫阳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诋毁诽谤他人案件,行政处罚1人。

  11月21日,紫阳县东木镇小C为了取笑小A,将诋毁诽谤小A的虚假消息发布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引发微信好友广泛议论,导致小A名誉受损,后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小C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为受害人小A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被害人小A谅解。紫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小C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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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 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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