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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高校男学生在女厕所偷拍被开除”——解析偷拍的法律责任

“知名高校男学生在女厕所偷拍被开除”——解析偷拍的法律责任
2021年06月09日 19:24 新浪网 作者 阿琛说法

  导读

  近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8级男学生聂某在女厕所偷拍一事引发网友热议。针对该事件,中央财经大学于2021年6月8日发布通报称,“学校和学院高度重视近日对我院学生聂某违纪行为的举报。学校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项工作组,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启动违纪处理的程序。”

  经过调查,中央财经大学最终决定“聂某严重违纪,决定开除学籍”。

  

  据网友爆料,该男子为惯犯,先前曾因偷拍女厕被原学校退学,后复读考入中央财经大学,其本人平时还参与学院工作。

  人渣!无耻!

  除了从道德上的谴责,咱们还是要从法律上分析一下聂某的法律责任。

  

  01偷拍行为侵犯了哪些权利?需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1.聂某在女厕所偷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偷拍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2.聂某的偷拍行为也侵犯了被偷拍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民法典》第1019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如果聂某存在传播行为,则还侵犯了被偷拍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聂某将其在厕所偷拍的照片向他人传播,导致被偷拍人的名誉受到损害,那么聂某的行为则不仅仅侵犯了被偷拍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也侵犯了被偷拍人的名誉权。

  4.被偷拍人有权要求聂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当隐私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至少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赔偿损失;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6.赔礼道歉。其中,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2偷拍行为的行政责任

  聂某在女厕所的偷拍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目前,聂某已经因为其偷拍行为被开除学籍。

  聂某被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是教育部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聂某的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在女厕所偷拍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到学校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而且也是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的规定给予聂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合理合法。

  如果聂某在女厕所偷拍一事证据确凿,聂某除了受到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3偷拍行为的刑事责任

  就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而言,偷拍行为本身尚未触犯刑法,但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偷拍,或者偷拍后进行传播甚至贩卖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如果聂某将在女厕所偷拍的照片进行了传播,则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聂某是为了牟利而在女厕所偷拍,或者已经将偷拍的照片进行贩卖,则其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如果聂某传播偷拍照片的行为,并对被偷拍人的隐私和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则其涉嫌“强制侮辱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如果聂某存在恶意传播被偷拍人身体私密照片的行为,这种传播行为即是违背妇女意志、严重侵犯妇女隐私、身体自由和羞耻心等权利的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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