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驰名商标”去哪儿了?

“驰名商标”去哪儿了?
2024年02月19日 15:57 新浪网 作者 阿琛说法

  

导读

  曾几何时,电视广告中时常响起“XXX,中国驰名商标”字正腔圆的播报声,许多品牌都以“驰名商标”作为噱头,当做“金字招牌”大肆宣传。

  不知从何时起,似乎再也听不到“驰名商标”的播报声了,连企业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现象都凤毛麟角了。

  “驰名商标”去哪儿了?

  其实,“驰名商标”一直都在,从未离开。只是,它不再出现在企业的广告宣传里了,而是偶尔出现在法院判决和行政裁决中了。

  现在的“驰名商标”,不再是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口号,而只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商标保护的工具。

  本文带你详细了解“驰名商标”的前世今生。

  

  

01 驰名商标缘起

  时间拉回到三十多年前,彼时,我国尚不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1991年,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是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的。全国300多家企业的337个商标参加了评选,全国近8万名消费者参加了投票,评选出包括茅台、五粮液、青岛啤酒、海尔等一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样一份“官方认证”,既是对品牌本身价值的肯定和保护,也能够帮助消费者迅速建立起品牌的信任,为所有的企业树立榜样,制定标杆。

  在首批“中国驰名商标”出现之后,广告宣传的效果出乎意料的好。为了促进地方企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也弄出了许多“著名商标”的评选。然而,评选的不透明无法保证其公平公正,监管不力导致某些质量堪忧的产品也列入了“著名商标”中。

  政府主导评选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实际上以政府公信力间接为产品质量和品牌名誉做担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方式弊端日益凸显。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出现问题,政府的信誉也会受到影响。不断出现的质量及监管问题,使得消费者不仅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的可信度逐渐丧失信心,也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02 驰名商标的新法规范

  2014年5月1日,修订后的《商标法》正式实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同时,《商标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新法出台,关于驰名商标的乱象逐渐尘埃落定。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引导驰名商标来回归立法本意,消除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

  

03 驰名商标的“特权”

  如今,驰名商标已经不能用于广告宣传了,那还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吗?

  当然有,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商标保护有很大的益处,驰名商标可以得到法律更全面、深入的保护。

  驰名商标相对于一般商标到底有哪些“特权”呢?

  1.不注册也可以获得保护。一般商标想要获得法律保护,就必须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注册是一般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而驰名商标未注册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同类保护”(即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这已经相当于一般商标注册后才能享有的权利。

  2.跨类保护。一般商标在注册后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类保护”,即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享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限制他人注册和使用。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不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在全部类别都能获得保护,个案中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范围要与其在本行业内的驰名程度相适应。

  此外,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还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恶意注册宣告无效不受5年限制。如果发现其他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又侵犯了自己已注册商标的利益时,一般商标权利人需要在该其他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04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1.个案认定。即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仅限于特定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用于判定具体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如果以后有了其他纠纷,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一般并不延续适用,只可以作为处理以后商标纠纷的参考。

  2.被动保护。即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的启动要基于当事人请求”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才可受到特别保护。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定职能,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驰名商标。

  

05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可提供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等作为证据材料。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可提供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作为证据材料。注册商标,须证明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未注册商标,须证明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可提供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作为证据材料。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提供行政机关的裁决文书、法院判决等作为证据材料。

  5.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提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作为证据材料。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和证据,但不以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为前提,提交的证据确能证明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也可以认定。

  

06 驰名商标的保护途径

  1.行政保护

  (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可以就涉及案件中需要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逐级请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2.司法保护

  (1)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目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收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的数量缩减,有利于标准的统一

  (3)驰名商标认定只是一种特殊救济形式,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可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结语

  今天,驰名商标早已不是企业广告宣传的“金字招牌”,已经回归到其作为商标保护的工具属性。对于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运用好“驰名商标”这一扩大保护范围的工具,有助于充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来自于:广东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