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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恶意注册软件,开发者小心引来刑事法律风险

提供恶意注册软件,开发者小心引来刑事法律风险
2020年01月20日 22:17 新浪网 作者 用户2085244645

  邓世运,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获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十年专注刑事业务,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及数据行业的合规。

提供恶意注册软件,开发者小心引来刑事法律风险

  在恶意注册黑色产业链的上游,有一部分行为人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还有一部分行为人负责提供恶意注册账号的软件或相关的恶意注册技术。

  这类恶意注册账号的软件或技术,一般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因此可能会给开发者招来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例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被告人辜某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招聘了资某等人,开发具有在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网站中可批量注册账户,并对不同账户在短时间内实现批量下单、批量抢领电商给予常规客户的优惠券和红包等、批量付款等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简称金江软件),通过淘宝网、金江软件网站等网络进行出售牟利。上述针对于苏宁易购网站的研发、使用,未获得苏宁易购的许可。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辜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仍共同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提供恶意注册软件,开发者小心引来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XX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树公司”)开展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用户购买奶粉的优惠营销活动。被告人黄某在广东省龙川县批量非法注册XX树APP的账号,为确保其非法注册的账号能够正常使用进而参加XX树公司的优惠营销活动,其通过对XX树官方APP逆向开发、制作XX树诺奇版APP。经检查,诺奇版APP可越过短信验证环节,仅通过账号和密码即可超越授权登陆XX树官方服务器,登陆后可购买XX树官方商城的产品。

  被告人黄某向他人出售其非法注册的XX树APP账号、密码获利并导致XX树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经统计,XX树诺奇版APP共计被安装348人次,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共计694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诺奇版APP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被告人黄某将该APP提供给他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在客观上,黄某逆向开发、制作诺奇版APP并未得到XX树公司的许可或授权,其出售的账号亦属于非法注册,诺奇版APP的使用仍需要接入XX树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诺奇版APP在登陆、使用时均需与XX树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在主观上,黄某开发、制作诺奇版APP唯一目的系确保其出售的非法注册的账号能够使用进而获利,故黄某向他人提供诺奇版APP属于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虽然我国刑法目前尚没有直接针对恶意注册的罪名,但是进行批量恶意注册都需要使用特定程序或工具,而这些程序或工具基本都存在侵入乃至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因此,制作、出售恶意注册软件并销售的行为,很可能会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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