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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禁毒日丨宁可蹲监狱也不想戒毒 法官:门都没有

聚焦禁毒日丨宁可蹲监狱也不想戒毒 法官:门都没有
2019年06月26日 07:34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被告人李某、张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6月25日,北京昌平法院开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张某明知李某贩卖毒品仍为其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之后,昌平法院召开了“毒品犯罪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该院近五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聚焦禁毒日丨宁可蹲监狱也不想戒毒 法官:门都没有

  通报会上,刑事审判庭庭长欧春光介绍,2015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结涉毒犯罪案件271件,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288人,涉及各类毒品数量6749克。其中,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位列毒品犯罪案件前三,占比分别为56%、32%、12%。

  近五年来,法院共惩处毒品犯罪分子28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刑罚的4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一年以下刑罚的144人,涉及各类毒品数量共计6749克。

  经调研发现,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毒品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犯罪主体以低龄、低学历为主,贩毒方式网络化,零包贩卖现象突出,和运毒方式集中化等特点。

  特点1:犯罪主体以低龄、低学历为主

  高二学生引诱同学吸毒

  欧春光介绍,从年龄区间看,涉毒行为人年龄结构进一步低龄化,未成年人参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增多,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人以青壮年为主。由于自身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容易对毒品产生好奇心理。从职业分布和受教育程度看,涉毒人员大多没有固定工作,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较高。其中,女性涉案比例有所增加,但多为依附男性共同犯罪。

  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莹也表示,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呈低龄化趋势,毒品犯罪有向校园渗透的趋势。在校学生涉世未深,心智尚不成熟,又是使用网络的主力军,较容易接触到涉毒信息。

  2018年10月,鲍某是北京某武术学校一名高二学生。他引诱未成年人庄某、刘某吸食毒品大麻。经鉴定,上述三人毛发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18年11月7日,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鲍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称与庄某和刘某是同一武术队的队友。他在同学家里第一次吸食大麻后,感觉挺“嗨”挺开心的,所以才想要与尚未成年的庄某和刘某一起分享,让他俩一起试试效果。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鲍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千元。

  王莹认为,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加之周边朋友的劝说和诱惑,极易成为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

  特点2:贩毒方式网络化

  电台女DJ向粉丝贩毒

  “随着互联网、支付手段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全方位通过海陆空渠道走私贩运毒品。”欧春光介绍,贩毒方式网络化、信息化突出。毒品犯罪从传统的双方见面、钱货两清,转变为通过货运、快递等物流方式交付;从原来的电话、短信联系销售毒品,转变为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售毒;从原来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转变为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实现物款分离、人货分离、多环节隔离。毒品犯罪活动网上网下融合特征明显,加速了毒品传播蔓延,致使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线索发现难、贩毒人员定位难、人赃并获难等特点。

  王莹法官认为,直播平台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定要引导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

  云某是一名DJ,工作之余,她还经营着一个电台,自己担任女主播,电台主要内容是推荐音乐,同时每隔几天就会发布一期毒品话题的节目,既有“远离毒品”“不要违法犯罪”的主题,也有一些涉及辨识毒品真假、远离警方卧底等节目。作为电台女主播,云某拥有一批粉丝,并专门有一个微信号用来与粉丝分享自己的动态。谁也没想到,云某私下竟通过微信向粉丝贩毒。

  聚焦禁毒日丨宁可蹲监狱也不想戒毒 法官:门都没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末、5月初,粉丝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酒店房间,通过微信与云某联系购买毒品大麻叶,后云某通过邮寄的方式,以15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大麻叶10克。2016年5月11日,云某又通过微信以550元价格向杨某售卖麦角二乙胺(LSD)两片,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杨某处。庭审中,云某对自己贩毒的事实表示认罪。

  后云某被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二千元。

  特点3:零包贩卖现象突出

  化学硕士为“成大事”实验室制毒

  欧春光向北青报记者透露,除了贩毒活动网络化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同时很多毒贩为了逃避打击,还选择零包贩卖的形式。

  近年来,昌平法院审理的涉毒种类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为主,但新类型、混合型的化学合成毒品也时有出现,如麻古、氯胺酮(K 粉)、麦角二乙胺(LSD)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采取化整为零、零包贩卖的手段,涉案毒品数量普遍偏少,毒品数量在10g以下的占全部案件数量的80%以上,其中部分案件毒品数量仅在1g左右。零包贩卖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审理中,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于广丹,就审理过一起化学硕士通过所学知识,出租房内制造化学毒品的案件。

  她介绍,有机化学专业硕士毕业的周某,原本在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药物筛选、有机合成等研究工作。然而,周某觉得自己应当有更大的作为,便辞职来到昌平区,和一个朋友住在出租屋内。因其室友吸毒,周某出于好奇萌生了实验制毒的想法。

  后周某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按照所掌握知识按照一定比例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再加入色素等材料烘干,压片制成麻古。

  随后周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查获。经有关部门检验,分别在周某制作的重0.74克白色晶体、6.1克红色粉末以及150毫克红色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最终周某被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两千元。

  特点4:运毒方式集中化

  居间介绍毒品交易 不挣钱也犯罪

  欧春光称,通过近年来法院审理案件可以看出,从始发地来看,毒品多来自北京周边地区。犯罪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多选择自驾车运毒进京,使用简易背包携带毒品,毒品可随时丢弃、隐匿,相较于飞机、火车等运毒方式,自驾运毒方式更为隐蔽。此外,“招手即停”的大巴车由于经济成本低、实名制推行不严格、监管存在漏洞等原因,也成为犯罪分子常用的运毒方式。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也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于广丹称,现实中,甚至有的居间介绍人没有获利,但仍参与犯罪。

  2017年5月7日, 刘某在明知道何某(另案处理)以贩卖为目的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联系,使得何某在河北省张家口以364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21.83克, 并携带回北京。当日20时30分许, 何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房间内向另一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积极居中介绍联络贩毒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刘某为何某联络、介绍交易对象,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最终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

  于广丹认为,未获利的居间介绍贩毒行为亦可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行为人通过毒品结识毒品卖家和买家,并且接受毒品卖家的请托,帮助其联系买家,起到传递毒品交易信息、促成毒品交易的完成,其即便未参与交易环节、未获利,仍然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特例:想通过自曝贩毒行为逃避戒毒?

  法官:想都别想

  在日常的案件中,常有吸毒人员会自首,称贩卖过1至2克毒品。“按照刑法这也只就够判一年的,他主动供述无非是想逃避强制戒毒,但没门!”欧春光透露,针对这一现象,法院还与看守所、监狱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如何实行强制戒毒与刑罚的有效结合。一旦吸毒被抓,又因贩毒起诉到法院,法院会照常判决,将强制戒毒附加在刑事执行后面,更有效的惩治了从事涉毒活动的人员。

  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毒品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并按照犯罪情节没收财产。加大财产刑适用及执行力度,剥夺其再犯经济能力。

  “这种处罚不受金额限制,严重的法院有权利没收犯罪人员的全部财产,汽车房子也一样。”欧春光表示,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具有自首、立功、初犯、从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教育、挽救大多数,惩治、打击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

  摄影报道/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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