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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离我们远吗?

妨害公务罪离我们远吗?
2019年08月16日 01:50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 妨害公务罪离我们远吗?

  • 张冬梅律师

  ◎乔联(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见各式各样的问题,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面对执法人员处理纠纷时,有的人冷静面对,理智处理,通过合理沟通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有的人脾气暴躁,冲动行事,因为妨害公务成了阶下囚。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妨害公务罪到底离我们有多远呢?

  公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执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遇见民商事纠纷、暴力侵害等行为时公民有求助执法人员的权利,同时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生活中,有的人在遇见问题时不够冷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武力相向,小事化大,造成严重后果。

  近期,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中,有三起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这三位受援人的犯罪动机各有不同,但等待他们的都将是法律的制裁。

  毒瘾发作 六亲不认

  2018年12月的一个晚上,朱磊(化名)躲在车里偷偷吸食冰毒,摄入冰毒的他进入了兴奋状态,思维变得异常活跃,仿佛置身于“奇幻”的境地。数小时过后,冰毒的药效渐渐消退,他心情变得异常焦躁,并且开始不安地胡言乱语。

  0:30,因为担心儿子朱磊而失眠的赵老太(化名)在卧室听见开门的声音,急忙掀开被子快步走到客厅,她见儿子脸色有些难看,就关切地问他怎么了。朱磊好像丧失了心智,嘴里对赵老太骂骂咧咧的,还说赵老太不是他的母亲。赵老太知道自己儿子肯定又吸毒了,赶紧把厨房里的刀具藏了起来。这时,朱磊跌跌撞撞走到厨房,从里面抄起一根擀面杖,指着赵老太让她坐在床边的地上,赵老太不敢激怒他,怕他像以前一样对自己非打即骂,心里头难受无比,却只能装作平静地坐在地上。

  因为担心儿子又会打骂自己,赵老太趁朱磊不注意悄悄拨通了110,向民警求助说她的儿子毒瘾发作,她的生命受到了威胁。警方让赵老太不要着急,他们立刻安排出警。朱磊看见赵老太在打电话后,拿着擀面杖朝她吼道:“不许动,动我就打死你。”

  过了15分钟,民警李勇(化名)和小张(化名)赶到现场,他们站在门外向朱磊表明警察的身份并且通过门上的小窗口向朱磊出示证件。朱磊态度强硬,拒绝开门,反复的语言沟通无效后,李勇拨通了赵老太之前拨打的报警电话并让朱磊接听,在沟通的过程中他一直试图安抚朱磊的情绪,而朱磊始终神志不清。赵老太趁朱磊接电话的间隙打开了房门,朱磊见状立刻丢下电话,用手中的擀面杖对着民警一通乱打把他们赶出门外。

  这时,赵老太因为心脏难受发出痛苦的呻吟,民警李勇听到之后立刻拨打120,随后救护车赶到,民警和朱磊沟通先让赵老太出来看病,朱磊同意了,赵老太出来之后,民警迅速抵住门,朱磊想再次用擀面杖把他们打出去,这时小张用盾牌挡住了他,李勇拿出手铐制服了朱磊。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磊的殴打行为造成小张轻微伤。

  鉴于朱磊一直认为赵老太不是其母亲,办案机关为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朱磊由于长期滥用毒品,导致出现精神病性症状,受症状影响,敏感多疑,易激惹,行为冲动,案发当晚坚信母亲被别人冒充,遂持擀面杖逼问。民警到场处置时其仍处于亢奋状态,拒不开门配合,与警察发生冲突,导致人员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如果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朱磊虽出现幻觉,坚信赵老太不是其母亲,也不相信出警人员的身份,呈现精神病状态。但精神病症状的产生与吸食毒品这一自陷行为直接相关联,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查明情况之后认为:朱磊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暴力袭警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最终判处朱磊有期徒刑一年。

  朱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坚称赵老太不是其母亲,其母亲没有报警,一审没有通知其母亲出庭等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朱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裁定驳回朱磊的上诉,维持原判。

  酒品低劣 自食苦果

  2019年1月4日,再过一个月就是春节了。杜阳(化名)下班后,来到北京一家驴肉火烧饭馆吃饭。这天是周五,一想到第二天就是周末,杜阳忍不住多喝了一点酒。

  酒精是一种典型的抑制剂,醉酒的人通常会精神放松,警惕性降低,行为会变得轻浮、草率,甚至带有攻击性和挑衅性。自制力好的人,喝酒时会适可而止,醉酒之后会及时休息或者努力用意志让自己保持头脑清醒,言语得体;自制力差的人,会趁醉酒肆无忌惮、胡作非为,杜阳就属于后者。在吃饭的过程中,杜阳因为一点小事与人发生了口角,对方见他情绪有些失控便报了警。

  民警袁兵(化名)赶到现场处理,而杜阳始终一副傲慢的姿态,拒绝配合民警的工作。民警尽职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想为双方作调解,但醉酒的杜阳多次恶言辱骂执法民警。民警多次警告杜阳停止辱骂,配合调查。喝了酒的杜阳,非但不听,还摇摇晃晃地朝着袁兵靠了过去,然后突然用头部猛顶其面部,致袁兵上唇黏膜损伤、颅外上唇软组织损伤等。

  随后,杜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杜阳到案酒醒后,供述当时自己是与老同学一起喝酒,因与同学多年未见,聊得非常开心,一高兴就没有控制住自己,大概喝了2斤白酒,最后已经完全没有意识,对自己干了什么完全没有印象。杜阳听了民警的描述,看了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后悔不已,表示愿意对受伤民警予以经济赔偿。

  醉酒的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疾病,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生理性醉酒即饮酒过量,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杜阳初犯,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杜阳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邻里纠纷 酿成大祸

  2019年1月的一天,李飞(化名)将自家院外的小树砍倒售卖,因为小树产权问题和邻居产生纠纷,李飞和邻居吵了起来,邻居看李飞情绪激动便报了警。警察赶到后,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准备做调解工作,但是因为李飞不配合,全程骂骂咧咧,使民警的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随后,民警因邻里纠纷将李飞传唤至派出所。

  到达派出所后,在民警处理警情过程中,李飞想抽烟但是随身未带打火机,准备外出购买打火机时被民警劝阻,因为对传唤行为的抵触,李飞下意识进行了挣扎,对民警进行推搡和辱骂,其间导致民警面部受伤,后经鉴定,民警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随后,李飞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李飞无犯罪前科且当庭认罪,最终判决李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李飞不服一审判决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李飞无视国法,在派出所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对李飞所作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李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和有关公务员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十一条新增第四款“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而确定了我国不单设袭警罪,而是采取折中理论,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加重情形。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朱磊吸毒产生幻觉恐吓母亲、杜阳醉酒与人争吵和李飞因琐事与邻居产生纠纷,起因皆是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在执法机关介入后,因不能良好约束自身行为,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阻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最终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前两个案件,毒品和酒精等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导火索的作用,案发时因吸毒或者醉酒导致行为人呈现特殊非正常精神状态,会有人有疑问,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本人主动的自陷行为诱发的神志不清状态,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吸毒行为并不常见,醉酒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这里提醒大家:生活中,一定要适量饮酒,拒绝毒品,采取稳妥的方式管理、约束自己的行为。

  我国自古便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公民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空间。日常生活中,遇见有公职人员执行公务,一方面要采用理智平和的方式进行沟通,合法合规阐述诉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勿冲动,避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更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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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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