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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文严惩非法高利放贷 年利率超36%小心被定“情节严重”

两高两部发文严惩非法高利放贷 年利率超36%小心被定“情节严重”
2019年10月21日 21:45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重点打击非法高利放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次出台的《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实际年利率超36%小心被定“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则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为基准,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一是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是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高利放贷对象超250人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是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是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是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是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放贷将从重处罚

  根据《意见》,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意见》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暴力催债小心数罪并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责任编辑:赵桂金(EK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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