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川晚报
9月2日15时19分许,一男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街与青山路路口处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该男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大武口交巡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
事发时,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头部受伤,现场有一摊较大的血迹,所幸该驾驶员没有生命危险。
经现场勘查及后续调查处理,大武口交巡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
两轮电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出租车)驾驶人无责任。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参与交通的行为。
责任编辑:侯慧雪(EN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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