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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前,上诉人向29名被害人退赃17万元

二审前,上诉人向29名被害人退赃17万元
2021年05月18日 07:59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原标题:二审前,上诉人向29名被害人退赃17万元

  “在公诉人的耐心教育下,我认识到自己错了……”日前,上诉人王某江在二审开庭时,听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刘晴发表的出庭意见后,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王某江骗取谭某某等18人办理公租房的预付款和尾款4.04万元;2018年8月至12月,骗得张某某等11人公租房房款13.2万元。因被害人相继报案,2020年7月3日,王某江被抓获归案。9月21日,该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江为获得从宽处理,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0月16日,万州区检察院以王某江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期间,王某江翻供,辩称自己不是诈骗,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一审法院因此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11月17日,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江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7.24万元。王某江不服,提出上诉,表示愿意退缴赃款,请求从轻处罚。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案后,该案交由刘晴办理。

  刘晴仔细审阅案件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江的表现却耐人寻味: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面对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当庭翻供作出无罪辩解;在得知拒不认罪认罚可能获得更重刑罚时,又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次提出异议,要求改判更轻的刑罚。不难看出王某江为了获得轻判,认罪认罚只是“嘴上功夫”。

  “请你讲讲,你帮人办理的3套公租房地址在哪里、门牌号是多少?已经拿到钥匙的公租房,钥匙在哪里?”面对刘晴和检察官助理的讯问,王某江陷入长久的沉默之中。

  “你希望从宽处理的心情我们理解,但一定要有真心认罪悔罪的诚意和行动。现在已经是二审环节了,但你还在继续编造谎言,你可知道你真诚悔罪的机会已经不多了?”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和释法说理下,王某江承认自己在编造谎言,表示要彻底认罪、真心悔过,并让家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二审开庭前,王某江的亲属向29名被害人退赔赃款共计17.24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月1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王某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王某江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立峰 付泽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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