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客车从长沙回安化
中途想下车,被司机拒绝后
竟然自己“上手”,把方向盘右转
……
5月31日
益阳安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宣判
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
该起案件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
安化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今年3月17日,51岁的韩某上了一台牌照为湘H92635客运汽车,从长沙汽车西站到安化县城南汽车站。当天下午4点左右,客车行驶到了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昆仑加油站附近时,韩某要求下车,司机贺某解释因疫情期间按照规定不能在该路段下车,韩某见司机无意停车,于是自己走到驾驶室旁,用右手抓住方向盘顺时针方向旋转,司机贺某赶紧紧急刹车将车停稳并随后报案。
判决书
被告人韩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韩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几年因为乘客拉扯、殴打驾驶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频发生,相关惨痛教训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行车安全的广泛关注,为此,今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安全无儿戏,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驾驶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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