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使用拖把戳打公交车驾驶员 和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宣判

使用拖把戳打公交车驾驶员 和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宣判
2021年06月09日 20:28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和县法院消息,近日,和县法院宣判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汤某某以及同村的王某、李某某在和县乌江镇濮集社区小杨村公交站,准备乘坐和县飞雁城乡客运有限公司的牌号为皖E00997D公交车前往乌江镇街道,因王某没有佩戴口罩,公交车驾驶员余某某遵循客运公司的规定,禁止王某上车,后关门启动车辆。

  被告人王某某见状,在公交车上质问,认为余某某应等候王某到附近取口罩,并为此心生不满,遂手拍、脚踢驾驶室安全门,要求驾驶员停车。驾驶员余某某拒绝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从公交车投币箱旁拿起一个铝合金把塑料头的拖把,将拖把的铝合金把穿过安全门的缝隙,用拖把的塑料把头戳向驾驶员余某某,余某某右手离开方向盘阻挡,致使公交车行车轨迹轻微偏离。事发后,余某某驾车与乘客一起将被告人王某某扭送至和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上对行驶中的公交车的驾驶人员,使用拖把进行戳打,实施暴力行为,致驾驶人右手离开方向盘阻挡,公交车行车轨迹轻微偏离,干扰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县法院根据刑法溯及力,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公交车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