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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老人唯一住房被出售,新房主要求搬离!法院判决:不用搬!

丧偶老人唯一住房被出售,新房主要求搬离!法院判决:不用搬!
2021年06月16日 21:12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爷爷去世后将房产赠与孙子

  看似只是简单的遗产赠与

  但由于一位“奶奶”的存在

  事件却开始复杂起来

  早在1992年,南通男子邢婓(化名)的妻子去世。1993年,邢婓在南通市区购得一套房产。2005年,时年已经80岁的邢婓与一名杂货店老板娘汪秋菊(化名)相恋,两人在一年后登记结婚。

  虽然有了一段黄昏恋,但身为爷爷的邢婓依旧立下遗嘱,载明将房产遗赠给孙子邢健(化名),并进行了公证。2013年6月,邢婓去世。汪秋菊因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一直住在该房屋中,并靠每月800元的低保维持生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根据邢婓立下的遗嘱,其名下的房子已经留给孙子。2013年8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邢健所有。邢健也领取了案涉房屋产权证。随后,邢健多次要求汪秋菊搬出,但汪秋菊都置之不理,邢健一气之下给房屋断了水。

  2014年春天,邢健再次将汪秋菊告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请求法院判决汪秋菊限期搬离。但汪秋菊却反诉邢健给房屋断水,影响她的基本生活。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邢健从其祖父处继承案涉房屋,已实际领取产权证。汪秋菊称邢健祖父生前为其保留居住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汪秋菊占用邢健房屋的行为,已经妨害了邢健物权行为的行使。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汪秋菊搬出案涉房屋。汪秋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汪秋菊与邢健的祖父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汪秋菊悉心照顾邢健祖父,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在邢健祖父去世后,汪秋菊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现状应当得到尊重。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法院向汪秋菊及邢健祖父生前的邻居、好友调查,邢健的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虽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与邢健,但汪秋菊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邢健的所有权是继受而来,非原始取得,应该对汪秋菊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不得损害汪秋菊的合法权益。

  汪秋菊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邢健要求汪秋菊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但若汪秋菊此后另有居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可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邢健可另行主张。

  综上,二审法院遂改判驳回邢健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邢健办理恢复房屋供水的手续。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9年4月12日,邢健将房屋卖给了同学章维(化名),且签订了相关合同。该买卖合同也规定了违约条款。甲方邢健应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该房产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承担。

  2019年4月16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由于汪秋菊一直在房屋里居住,章维面临着“买了房却拿不到房”的尴尬。于是,章维再次将汪秋菊告到崇川区法院,要求她立即搬离,并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

  承办法官曾征求邢健和汪秋菊的意见,邢健表示无法为汪秋菊另行提供住房或者支付相应的住房补贴,汪秋菊则要求继续维持现有的住房状况。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的南通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汪秋菊享有居住的权利。邢健是在未取得汪秋菊的同意,且无法妥善安置老人的情形下将房屋擅自出售给他人。

  章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汪秋菊另有居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章维要求汪秋菊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还认为,为人处世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章维若认为因汪秋菊的居住而带来损失,可另行向邢健主张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章维的诉讼请求。章维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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