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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屡禁不止 昆明卫生监督部门“亮剑”打击非法行医

黑诊所屡禁不止 昆明卫生监督部门“亮剑”打击非法行医
2024年08月12日 13:28 新浪网 作者 北青网

  原标题:黑诊所屡禁不止 昆明卫生监督部门“亮剑”打击非法行医

  近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拉开2024年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序幕。在一家淡水鱼市场里,执法人员发现了一家无证经营的口腔诊所,而店主看到执法人员后,竟然跑了。

  案情

  黑诊所隐匿淡水鱼市场

  “看见我们进来店主就跑了,音乐都没关。”执法人员介绍。

  在这间藏在市场里的诊室内,有一台牙科治疗椅,旁边放着一些诊疗工具,此外还有一张床和电饭锅等生活用品,种种迹象表明,店主就生活在这里。

  而在前期摸排中,该局执法人员了解到,这个市场里共有2间无证经营的口腔诊所,店主系同一个人。而在另一间诊室里,执法人员有了新发现。

  另一间诊室里有一扇小门,仅容一名成年人弯腰通过,穿过小门可通往市场后方的一条小路,小门与墙体全部被漆成白色,不仔细看很难发现。执法人员推测,店主很可能就是从这里离开逃避执法检查的。

  执法人员找到市场管理方,从店主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查找到这名店主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市场管理方立即打电话联系店主贺某。电话中,贺某称自己要离开昆明回老家,已经在高速公路上了。但执法人员发现,一间诊室里装着一个安防摄像头,贺某很可能就是通过网络随时观察着诊室内的情况。

  执法人员在两间诊室里找到大量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这些器械被随意摆放,其中一些已经生锈。“这个保洁盘里面装的是一些牙科器械,锈迹斑斑且有污渍,一看就没有清洗消毒,如果用在病人身上,很可能会发生感染。”执法人员表示。

  现场,执法人员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非法行医的贺某配合调查,并对诊室内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进行了收缴。

  调查

  私藏军警制服 警方介入

  除涉嫌非法行医,执法人员还在贺某诊室的一个柜子里发现3套军警制服。“很可能是用来冒充老军医的。”执法人员猜测。

  执法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很快民警也赶了过来。由于贺某涉嫌使用假军警制服,民警拨通其电话,要求他立即返回,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监督一处处长王家勇介绍:“我们先对他的3台牙椅进行查扣,之后将进一步调查,并作出严厉处罚,对涉及非法行医2次以上的人员,还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在本次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中,昆明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共同展开行动。

  此次行动以农村、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农贸集市、新建小区、中小学校周边等地段和开展诊疗活动的生活美容、中医养生保健场所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同时,此次行动还将严厉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中医养生保健人员,以及在生活美容等相关场所存在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目前,执法人员已依法查处无证行医的黑诊所6家、游医7起,收缴各种药品和器械18箱(袋)、牙椅3台。

  释法

  涉嫌非法行医罪受刑罚处罚

  这间诊所经营者的行为涉嫌哪些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盛表示,医疗领域涉及诸多公众法益,在没有相应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开设黑诊所等方式从事医疗行为,会给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造成严重威胁。为保证患者权利,国家对行医资格进行了严格法律规定。

  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有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就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看,这家开在市场内的黑诊所应未取得任何从医资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非法进行诊疗的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在诊所内发现的假军警制服,如经查实经营者确实利用该服装骗取患者信任,那么其还有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患者,生病就诊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招摇撞骗等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本报记者 李艳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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