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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多人参考,西宁市教育考试院发出重要提示

2万多人参考,西宁市教育考试院发出重要提示
2019年10月29日 11:08 新浪网 作者 大青海网

  2017年,

  西宁市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数为11154人;

  2018年,

  西宁市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数为18722人;

  2019年,

  西宁市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数突破2万人大关……

   近几年,随着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的迅速提升,加之这一职业稳定性强,一年中又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寒暑两个长假,都使教师这一职业含金量越来越高、越来越具有吸引力,近三年来我市报考教师资格证人数猛增就是最好的佐证。

  2万多人参考,西宁市教育考试院发出重要提示

  2万多人参考,西宁市教育考试院发出重要提示

   西宁市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1月2日进行,全市将有21782人分赴西宁考区22个考点参加考试。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参加考试,10月28日,市教育考试院特别发布西宁市2019年教师资格考试温馨提示:

  2万多人参考,西宁市教育考试院发出重要提示

  温馨提示1

   请广大考生于10月28日-11月2日上网打印《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

  温馨提示2

   请广大考生认真阅读《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认真核对《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上考试场次和考场及座次安排,明确考试地点及时间,按时参加考试。

  温馨提示3

   请广大考生于11月1日下午15:00-17:00,到考点看考场(《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准考证》上“考场代码”的后三位数字就是“考场号”,例如:考场代码630101001就是1考场,考场代码630101321就是321考场)。

  温馨提示4

  西宁考区各考点地址及可乘公交车线路:

  西宁市第一中学(城中区观门街1号)可乘1、2、3、9、

  14路车;

  西宁市第二中学(西宁市南川西路1号)可乘7、12、13、20、108路车;

  西宁市海湖中学(城西区五四西路59号)可乘9、31、59、104路车;

  西宁市第四高级中学(城北区天津路69号)可乘1、6、15、101路车;

  西宁市沈那中学(城北区小桥大街54号)可乘1、6、15、16、66路车;

  青海昆仑中学(城东区共和南路11号)可乘21、23、31、47路车;

  西宁市第十一中学(城中区南大街130号)可乘16、18、31、82路车;

  西宁市第十三中学(城北区祁连路315号)可乘10、19、21、84、104路车;

  西宁市第十四中学(城东区韵家口镇付家寨贵南路)可乘43、301路车;

  西宁市虎台中学(城西区虎台二巷20号)可乘2、22、30、41、102路车;

  西宁市第二十二中学(城东区八一中路8号)可乘2、35路车;八一路沿线正在施工修路,请考生提前出行;

  西宁市西川中学(城北区柴达木路244号)可乘4、26、42、

  107路车;

  西宁市第二十八中学(城东区互助中路204号)可乘17、22、32、35路车;

  西宁市回族中学(城东区共和南路50号)可乘21、23、 26、31路车;

  西宁市五一学校(城东区祁连路157号)可乘16、32、81路车;

  青海湟川中学(海湖新区彭家寨西)可乘47、58、9001路车;

  西宁市第十二中学(城西区昆仑路24号)可乘2、30、42、47路车;

  西宁市南川西路中学(西宁市香格里拉路13号)可乘5、13、33、42路车;

  西宁市第七中学文博校区(城北区海西西路59号)可乘18路车;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城西区五四西路40号)可乘6、9、16、24、82路车;

  青藏铁路花园学校(城东区博文路20号)可乘83、85、86路车;

  西宁市七一中学(城东区七一路124号)可乘3、7、9、106路车;

  温馨提示5

   进入考场时,考生只准携带答题必用的文具(考试将全部使用答题卡,请考生准备2B铅笔、0.5毫米签字笔和橡皮擦)。不得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等其他任何物品。考点严禁携带除答题必用的文具以外其他任何物品的考生入场,请考生在入场前做好个人物品的保管工作(放置在家里或托人代管),考点不负责考生个人物品的保管。

  温馨提示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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