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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对“一国两制”的重要发展完善

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对“一国两制”的重要发展完善
2020年07月04日 09:06 新浪网 作者 中国网观点中国

  漆彤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港区国安法),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

  根据港区国安法规定,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之外,还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

  驻港国安公署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英做法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驻港国安公署则负责协调、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在必要时依法对特定案件直接进行管辖。

  分设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驻港国安公署,这种地方与中央分工协作的国家安全机构设置十分必要,在国际上也很常见。例如,美国有隶属各州政府和市政府的地方警察局,但在涉及到某些重大案件时,则需要联邦层面的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出动。

  英国国家安全局与地方执法机构也有明确的分工,通常并不直接进行逮捕、讯问或搜索、扣押等行动,如需对嫌犯进行强制性司法侦查程序时,则交由其它执法机关执行侦办。

  驻港国安公署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各司其职、具有不同功能定位

  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简称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简称驻港部队)。驻港国安公署,将成为第四家中央驻港机构,并在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方面行使相关权力。

  港区国安法对中央和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和权限做了十分清晰的划分:特区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宪制责任;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具体表现为港区国安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与驻港国安公署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职能:前者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后者主要负责收集信息和分析研判,并对前者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在必要时依法对特定案件直接进行管辖,发挥拾遗补漏的最后守护者作用。

  驻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仅为例外规定且限于三种特殊情形

  如前所述,在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维护香港国家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港区国安法第四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十五条列举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的三种特定情形: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在涉港国安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同时引入了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涵盖绝大部分案件,授权香港本地机构负责。仅当案涉外国或境外势力且香港存在管辖困难、案件超出香港本地执法能力、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这三类特殊情形下,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承担特殊管辖责任。

  换言之,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仅作为必要的例外补充而存在。只有极少数特区机制无法处理的案件,中央才会行使管辖权。就此类例外情形,港区国安法对启动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乃至刑罚的执行均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接受辩护和公正审判等法定权利。

  香港国安法关于驻港国安公署的制度设计,符合法治精神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既体现“一国”原则的底线要求,又兼顾了“两制”的制度优势,是对“一国两制”的重要发展完善。

  一些香港反对派人士肆意曲解港区国安法,用“会拉至内地审判”“内地直接派法官审理”甚至“把港人关在大陆”等言论误导普通民众,与其在“修例风波”中所使用的妖魔化、污名化手段如出一辙,与事实严重不符,也经不起推敲。(责任编辑: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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