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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文!大力整治违规营销信用卡、强制捆绑销售等乱象!

银保监发文!大力整治违规营销信用卡、强制捆绑销售等乱象!
2019年10月11日 09:59 新浪网 作者 支付圈

  10月10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通知称,为了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银保监发文!大力整治违规营销信用卡、强制捆绑销售等乱象!

  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主要分为3个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

  通知表示,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通知还披露了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五大类15种表现形式:

  (一)产品设计方面

  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

  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四)内部管理方面

  1.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

  2.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1.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2.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3.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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