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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刑罚功能,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发挥刑罚功能,捍卫“头顶上的安全”
2019年11月15日 09:00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晚报金羊网

  首席评论

  □王石川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媒体提炼出的标题,不仅醒目有力,更大快人心,可以一浇心中之块垒。生活在城市中,恐怕不少人都看见过高空抛物,且有少数人深受其害。高空抛物,危害有多大?据测算,一只30克的鸡蛋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如果说这是测试,那么现实中无数带血的案例,足证高空抛物危害惊人。

  最高法印发《意见》,提出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绝非背弃法治精神,恰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一来,区分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来,针对故意高空抛物的,提出了“根据具体情形”;三来,也未回避物业服务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纵观《意见》中的16条措施,每一条都有针对性,比如,要求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整体看,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来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民众安居乐业。

  依法严惩故意高空抛物者,比如,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势必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此前,醉驾入刑,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就发挥了相应的作用,效果显著。同样可期待的是,一旦在司法审判中依法严惩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将极大触动效尤者。

  加强刑法的惩戒功能不是目的,只是遏制高空抛物的法治手段。要杜绝高空抛物,实现民众“头顶上的安全”,归根到底需要防范。对此,《意见》也有所涉及,比如,《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这就牵扯到高空抛物的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无知,比如有的孩子根本不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由于家长监护不到位,孩子养成了乱抛物的坏习惯;一种是当事人无所谓,尽管他们知道抛物不妥,但不认为会带来恶果;还有一种是当事人无法无天,明知道危害大却无所顾忌,比如北京市房山法院曾判决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等处,多次朝楼下投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造成严重后果而获刑。针对不同情况,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症下药,实行精准规束,才能取得好的疗效。

  生活在高楼林立的小区,如果不管控住高空抛物,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随着高楼越来越多,遏制高空抛物,势在必行。为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到不高空抛物,也要监督邻居不高空抛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袖手旁观,有义务履行该尽的责任。

  高空抛物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在文明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涵养法治精神和边界意识,不该做的事不能做,对可能造成伤害的事坚决不做,这是修为的体现,也是守法的体现。当人人在法律规戒中有敬畏,我们的社会也将更有安全感。

  (作者是北京著名时事员)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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