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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文明,宣教惩诫都不可少

立法促文明,宣教惩诫都不可少
2019年11月15日 09:00 新浪网 作者 羊城晚报金羊网

  □阅尽

  报载,广州拟立法促文明。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将对在禁烟场所吸烟、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等8类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这是一部全面提升我们这座城市文明水平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对市民个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更对公共部门包括行政执法、服务业等提出基本的行为规范。如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等。要求燃气、自来水、供电、医疗、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实行挂牌上岗、亮牌服务等。

  以地方立法促文明,这是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城市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乡村熟人社会,村规民约维护着公共秩序、约束着个人行为,它虽不具法律效应,但由于是“公约”——即大家共同约定,人们都会自觉遵守。在城市陌生人社会,民间公约的影响与约束力有限,要规范公众在公共空间的道德行为,就需地方法规来肩负起重任。

  或有人说,公民的道德行为,多属于个人私域范畴,以法来规范制约,是否有越界之嫌?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在公共场所,个人行为的文明与否,不仅关乎个体自身,更影响和关涉公众。诸如吸烟、听音乐等行为,虽都算是个人的享乐,但如果不控制音量,或在公共禁烟区吸烟,就会滋扰到他人,甚至可能由此引发争执,妨碍公共秩序。至于像驾车不礼让行人等,则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更需严格规范。

  因此,以地方立法规范个人行为,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亦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如新加坡、日本等国际公认的城市文明较高的国家,对于个体行为的规范都有着极为详尽的规条,有些条文要求之严甚至超出国人的认知。

  既是关涉公民个人行为文明的法规,其约束力如何,能发挥多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最大程度为人们所认知所认同。这除了立法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外,法规一旦颁行,亦需大力宣教,要深入家庭深入民心,让抵制不文明行为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尤其应重视从孩子抓起,懂得守规则、做文明人当是孩子人生起步的第一课。为此,可将文明规约编制成通俗易懂的幼儿园教材。

  总之,立法促文明,关键看行动,看法规能否真正落地。要做到这一点,法规条文就须有刚性约束力,要有具体的处罚细则,包括由哪些部门实施等,都应明确。徒法不足以自行,缺乏有力的执行,再好的法规条文都将沦为一纸空文。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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