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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组团社和地接社老板被判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组团社和地接社老板被判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2019年07月13日 14:52 新浪网 作者 文旅大观

  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组团社和地接社老板被判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近年来,一些“零价、低价”旅游团如雨后春笋般产生,背后藏匿着“吃回扣”的利益链。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3起涉“旅游行贿、受贿”案件,毛某某通过“返点”的形式回报旅游资源团队提供者,短短一两年间,行贿额高达上百万元。

  细节:提供旅游团队资源按“人头费”抽成

  被告人李某某(辽宁省朝阳市人)在担任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利用掌握公司客源的职务便利,私下与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毛某某商定,自己提供“零价、低价”旅游团队资源给毛某某,带至云南各州市购物店进行消费后,双方再行抽成返点。之后,毛某某按每人约50元的方式返款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私人银行账户。经鉴定,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收受毛某某给予的返款共计308500元。以同样的合作方式,被告人赵某某(山西省晋城市人)在担任去玩吧公司总经理期间,毛某某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返款到赵某某的私人银行账户。经鉴定,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赵某某收受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毛某某给予的返款共计1313300元。

  辩解:“人头费”是信息佣金不应构成受贿

  庭审中,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购物旅游”是旅游行业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在该模式运作下的收益合情合理;北京某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去玩吧公司以及仟悦公司通过该模式运作各自获得商业回报,其本人并没有损害任何公司或个人利益;毛某某通过个人账户给予其本人的是信息佣金,不应当构成受贿;其本人已通过个人交通银行账户把毛某某转来的钱作为公司利润转到去玩吧公司的对公账户。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向仟悦公司介绍提供会员旅游团;赵某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受贿;赵某某给仟悦公司介绍游客,毛某某向赵某某支付“人头费”的行为是居间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去玩吧公司与仟悦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不是“零团费”,未损害公司利益和游客利益;赵某某涉案金额为336100元;此外,赵某某还具有坦白情节

  

  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组团社和地接社老板被判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说法:按“人头返款”是迎合行业“潜规则”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涉嫌行贿的毛某某(重庆市人)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毛某某作为仟悦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本案行为主观上是为了更好地经营旅行社,客观上是迎合市场环境及行业“潜规则”,请求法院酌情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处罚。

  审理:三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一年半不等

  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组团社和地接社老板被判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系昆明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毛某某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李某某、“去玩吧”(北京)旅行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以支付返款及“人头费”的形式行贿。2018年6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毛某某通过个人及他人银行账户向李某某返款308500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通过个人及他人银行账户向赵某某返款人民币1313300元。最终,西山法院判决毛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308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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