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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这5种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这5种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2019年12月07日 21:41 新浪网 作者 谢保平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这5种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有没有哪些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呢?

  谢保平律师提示,下面1、3、4、5、6这5种情况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这5种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以上是对“离婚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问题的解答。结婚不易,离婚要谨慎。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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