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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 以人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传递司法温情

公正司法 以人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传递司法温情
2020年08月23日 14:35 新浪网 作者 精彩新视野

  

  中新河南网8月19日电(张培 张广智 曹佳俊)“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认罪悔罪。今后我一定谨记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重任……”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营运成品油案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送达一面写着“公正司法 以人为本”的锦旗,表示感谢。

  据了解,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孙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山东省东营市非法购进数十吨汽油储存在许昌市建安区销售。黄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委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孙某某处非法购买、运送汽油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西路周庄社区对面一废弃场院内对外非法销售。

  受案后,检察官张广智及其助理对李某某进行详细调查,得知李某某开铲车,每天都要去市区干活,上班路上顺便帮黄某某、刘某某捎带汽油。因刘某某系李某某的岳母,李某某只是因为亲戚关系才答应帮忙,并未从中获取利益。

  

8月11日上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代表、律师代表,就李某某涉嫌非法营运罪是否起诉进行公开听证。

  

  “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真诚悔罪,没有犯罪前科,社会评价良好,且是家中顶梁柱,一旦被定罪,对其家庭会造成沉重的打击。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最大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综合全案情况,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张广智检察官出示相关证据,并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阐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承办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理由等发表意见,同意检察机关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现场评议时,在场听证员纷纷表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 ,支持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综合参会各方代表意见,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当场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心系人民、心怀正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到具体司法办案中,这也是我院一直推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精要所在。”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云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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