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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12月03日 11:45 新浪网 作者 精彩新视野

  

  中新河南网12月3日电(张培 马晶晶)为深入推进法治许昌、文明许昌建设,切实保证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2020年12月2日下午,《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实施与解读新闻发布会在许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许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许昌市文明办主任刘少林,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长杰,许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吕军定,许昌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宏善、许昌市城管局局长刘静、许昌市教育局局长桂勇翔等领导嘉宾出席。多家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由许昌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副主任王俊芳主持。

  会上,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杨长杰介绍了《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过程及立法原则。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条文更实、立法质量更高、实施效果更好。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试行)》以及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都第一时间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后迅速贯彻落实。《条例》在立项和二审通过前,两次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

  坚持科学立法。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草案基本成熟后,邀请了法律、文字等方面专家和立法顾问进行讨论和论证。

  坚持民主立法。疫情期间,起草小组在许昌文明网等网站发布《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调查问卷》,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有11.2万余人参与问卷调查。一审后,法制委、法工委共召开座谈会14场,修改讨论会20次,社会各界通过座谈、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976条。其中,许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0条,县(市、区)包括三区管委会563条,市直职能部门79条,其他274条,是许昌市被赋权立法以来参与群体最多、关注程度最高、群众参与最为热情的一次。

  

坚持依法立法。将《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有规定的低碳生活、文明旅游、打谷晒粮、对吸烟的处罚、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等条款,不再重复规定。同时,对“不闯红灯”“斑马线前礼让行人”“非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行使”“驾车时不使用手持电话”“夜间会车关闭远光灯”“主动让行特种车辆”“妨碍驾驶员驾驶”“不高空抛物”“不私拉乱接”“不露天焚烧”“不食用野生动植物”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再重复规定。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许昌市第六部地方性法规,也是该市首部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方性法规。       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按照“不抵触、有特色、重实效、能管用”的立法工作要求,提前介入、积极推进,对起草、初审、征求意见、综合审议、常委会审议等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分五章,总则、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总计37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是明确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文明行为的概念、立法原则、工作机制以及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等重要内容。

  第二章“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共15条。主要是对《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许昌市已有的五部法规未规定、需要重点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共秩序规范、环境卫生规范、文明出行规范、乡村社区文明规范、养犬规范、文明经营规范、文明用餐规范、家庭邻里规范、噪音控制规范、资源节约规范和公益慈善、志愿服务、医疗救护、见义勇为等倡导和鼓励的行为,较为全面、具体地作了明确规范,为增强公民文明意识、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三章“促进和保障”,共11条。主要是针对文明行为应该采取的促进和保障措施,包括文明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建设、经费保障、激励制度、公共设施建设、便民服务、全民阅读、单位的劝阻义务、投诉举报制度等方面。这些措施为相关部门加强宣传、组织培训、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为弘扬社会正能量、鼓舞和激励文明行为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主要是明确了群众反映强烈、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对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和违法加装遮阳篷伞、妨碍使用充电桩、超时停车、违反禁养名录养犬、违反噪音控制规定的处罚部门和处罚措施。《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举的不文明行为,有的未明确设罚,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道交法》《省道交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省文明条例》都规定相关处罚,许昌市的《条例》未做重复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1条。本章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

  

  许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吕军定表示:《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通过时间比《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早了三个月,这是许昌市在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的实施性立法,是对省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同时也结合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在体例和内容上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为今后立法工作开了个好头。

  一是关注停车难题。规定加大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保证充电设施的使用,发挥基础设施的保障作用;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车辆持续停放在免费停车泊位不得超过三日。

  二是强调习惯养成。发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倡导资源节约;长辈以身作则,传承良好家风,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学校引导和激励文明行为,教育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单位和媒体宣传先进典型,监督不文明行为。

  三是回应群众关切。首次将“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用法规形式公布和确认为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记忆和投诉举报;对城市居民养犬和生活噪音问题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关注弱势群体,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卫生设施,开放内部设施等。

  四是推动小微工程。将“智慧书屋”建设向下延伸,推动“读书角”、书籍捐献等具体创建活动,促进“书香阅读”全面开展;加强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提升社会急救能力。

  

五是关注公共安全。明确传染防疫、公共场所禁烟、佩戴安全头盔、健身娱乐不危及他人等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对一些老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如噪音扰民、充电桩被占用、车辆长期停放等,《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处罚。

  许昌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宏善指出:《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是文明许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条例》内容涉及文明交通、安全出行、城市养犬等各类市民关心的事项,不仅关系全市民生,而且也关系到许昌市建设“宜居之城”和“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许昌市公安局将提高政治站位,履职担当,确保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为许昌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为“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舆论声势,形成全民响应、全民践行的良好氛围。许昌市公安局将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中重点规范和倡导行为的提示宣传,比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束犬链(绳)牵引等文明行为;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推动《条例》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公共场所,走进千家万户送上文明的祝福;在我市相关媒体设立专题,开办曝光栏目,通过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增强对不文明行为者的警示教育。

  二是积极履行《条例》确定的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提前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衔接准备工作,认真梳理和规范《条例》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名称,通过修改执法办案系统功能模块、向省公安厅申请统一的交通违法代码等措施,做好技术保障工作,保证《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对所有新增管辖的案件都能够及时上网和流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对于社会普遍关切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一些不文明行为严格处罚的同时,坚持教育在先,对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的,将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比如:非机动车加装遮阳棚、车辆违规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城市饲养烈性犬等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力争最大限度内,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力争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三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整体联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公安机关内部交警、治安等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许昌市公安局将结合《条例》规定及工作实际,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市城管、卫生健康、文明办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的合力,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抗拒、阻碍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坚决依法处理。

  

  此次《条例》的条款聚焦的都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城管部门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力军,也是与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部门之一。

  许昌市城管局局长刘静表示,《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对全面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许昌市城管局将充分发挥城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抓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将《条例》的宣传作为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条例》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将宣传引导融入城市管理全过程,在管理中强化宣传,在宣传中促进管理,推动广大市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促进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抓整治,促进全面提升。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相结合,针对乱丢垃圾、乱贴乱画、车窗抛物、占道经营等不文明行为,持续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加大对影响城市管理不文明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法治的“硬度”促进文明“软实力”的提升,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抓载体,引导多元共治。《条例》的贯彻实施,既需要各职能部门强化管理,更需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我们将不断创新活动载体,通过探索建立沿街商户信用体系、推行城市管理路长制等,调动各方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小手拉大手”等共建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着力构建共治共管的城市管理格局。

  

  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文明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律,更需要他律保障。《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成功立法,是许昌市的一大幸事,同时也为大力促进市民提升文明素养提供了法律保障,教育系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承担了大量非常具体的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许昌市教育局局长桂勇翔指出,教育系统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提高知晓率。1.教职工层面:中国有句古话:其身正,不令亦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具体实施者,其言谈举止都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文明素养非常有必要。要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召开全体大会、分层组织座谈会,分组开展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要求入脑入心并身体力行。2.学生层面:各级各类学校将充分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校刊校报、橱窗、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墙报板报、班队会等载体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条例》,提高知晓率,营造学习氛围。3.家长层面:各级各类学校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委员会、校讯通、企业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向家长宣讲《条例》内容,努力提高家长对《条例》的知晓率,并要求家长身体力行,为孩子做好榜样。

  二是积极开展活动,提升执行力。1.完善制度。各学校通过职代会,制定教师禁忌用语、行为准则、职业纪律、文明公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使教师的言行基本上有章可循。把教师文明素养作为师德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和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切实改变那种中教学业绩清文明素养的倾向。2.活动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学生年龄特点,通过主题演讲、办手抄报、知识竞赛等不同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要求各学校针对条例中和学生有关的内容,要求学生身体力行,对学生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要求学校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予以监督,同时还要遴选一批文明素养程度好的学生成立文明监督岗,监督学生和教师的言行规范执行力。3.家校共育。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位教师,家长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好坏,协助家长提高文明素养也是势在必行。通过开展亲子学习、互相监督等不同形式的活动提高家长文明素养,进一步提升许昌市市民的文明程度。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文明素养是教师素质的核心。各学校要将教师文明素养与业务考评相结合,直接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大力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引导教师争做职业道德标兵。对那些职业道德先进、本职工作突出的教师,要大力表彰。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和奖励力度,依靠舆论导向和典型榜样的力量,扩大示范效应,在学校和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全体教师文明素养的提高和优良校风的形成。各级各类学校将以创建“文明校园”为契机,以《条例》为准绳,坚持创建常态化,把工作做在平时,收到“润物细无声”得教育效果。常态化开展文明学生、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评选活动,在学生中间营造良好的氛围,弘扬正能量。教育部门将和各相关部门紧密结合,组织开展文明家长、文明家庭的评选活动,通过各项评比,激发家长提升文明素养的积极性,既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也可以促进许昌市公民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

  

  11月3日,许昌市文明办牵头制定出台《宣传工作方案》,对《条例》实施前、实施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划安排。明确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指导全市各级各单位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高潮,以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实际工作开展,助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前发展。

  许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许昌市文明办主任刘少林强调,涵养一座文明之城绝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要广泛宣传《条例》的内涵和意义,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引导全民树立文明观念,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不断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全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全社会争做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为建设“智造之都 宜居之城”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良好社会环境。站在新的起点上,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持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创建永远在路上。工作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要巩固提升来之不易的创建成果,《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一方面是对许昌市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文明城市创建法制化、常态化的客观要求,将加快形成全面创建、全域创建、全民创建的崭新局面,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建设“智造之都、宜居之城”作出新贡献。

  制定《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许昌市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现实需要。2015年,许昌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2017年,许昌市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宜居度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已经成为许昌的一张靓丽名片。创城不易,守城更难,特别自豪的是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2020年,许昌市以优异成绩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三连冠”。在中央文明办对成绩排名靠前的全国文明城市通报表扬中,许昌以前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地级市第七名、河南省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成为全省乃至中部地区唯一被中央文明办通报表彰的地级市,受到全国瞩目。

  制定《条例》是推动许昌市依法治市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条例》有助于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提高许昌市社会管理水平。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前还没有地方法规,制定本《条例》填补了这一空白,管理文明和文明管理相得益彰。

  《条例》是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元月份,在市委领导下,许昌市文明办、许昌市人大、许昌市司法局联合成立《条例》立法专项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立法过程中,先后赴嘉兴、杭州、无锡等地调研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网上调查问卷5万多人参与,先后多次召开由市各有关单位、市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基层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历时近1年,经过多方调研、反复讨论、数易其稿,终于有了今天的《条例》,解决了许昌市文明行为规范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

  《条例》是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德法相济的“连接线”。《条例》出台之前,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的分界往往是由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来界定的,没有强制的法律手段来惩戒,面对不文明行为,只能循循善诱,引导和规劝,很难做到令行禁止。《条例》的制定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建立了“连接线”,依法惩治相关的不文明行为,使文明劝导可以“软硬”两手抓。

  《条例》是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高效有力的“助推器”。“文明”二字内容丰富,有抽象有具体,涵盖范围很广,许昌市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通过《条例》,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文明城市建设中“老大难”的问题,使文明办、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可以旗帜鲜明地开展褒奖和惩治,同时也可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落细落小落实,更务实地回应好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有效深化全市精神文明建设。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弥补精神文明建设短板。文明,是一座城市最亮丽的底色。在多年的精神文明建设中,许昌市优势突出、屡创佳绩、常态常新。但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全域文明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由长短不一的木板组成的“木桶”,木桶能装多少水是由短板的高度决定。《条例》的制定,能够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难点、痛点,不仅解决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法治实践之间的矛盾,还为联合执法、法律惩罚等提供法律保障,着力整治市民群众十分反感、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并且屡屡反弹的不文明行为,很好地弥补精神文明建设木桶的“短板”。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形成精神文明建设合力。通过本次立法工作,系统总结和提升了许昌市在文明城市建设中积累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成功经验,并对一些顽疾痼疾、问题短板予以重点整治和逐项提升,有助于建立健全鼓励、表彰文明行为的长效机制,可以更好地促进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通过立法工作,把各级各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管理和执法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厘清,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形成上下齐心、同创共建的整体合力。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全民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建设离不开市民,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更加离不开群众。建设更高水平的全域文明城市,既要抓好硬件建设,更要抓好软件升级。软件的核心就是人的素质,通过立法,告诉市民鼓励哪些行为,禁止哪些行为,违反了禁止行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推动文明行为内化为个人自觉,逐步形成社会良好风尚。

  

  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刘少林提出几点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扩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制订学习、宣传、实施计划,压紧责任链条,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动员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党员干部带头做到学懂做实,促进知行合一。采取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依据,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全面掌握条例具体内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职责做好宣传解读,重点对具体文明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研讨,形成操作规章流程,确保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系统掌握精神实质和执法规范标准。通过系列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热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报道,综合运用多种媒介及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推动《条例》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等,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让文明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增强使命担当。按照《宣传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担责任,勇于创新思路,探索灵活高效路径,充分认识和把握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条例》顺利实施铺平道路、保驾护航。

  三是文明执法,常态监督,持续贯彻实施。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对市民的日常行为作出详尽规范,可谓市民行为“标尺”。《条例》的出台,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良法善治,民之所向。《条例》的实施,执法是重中之重,此项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在此呢,恳请各相关部门要不负人民重托,坚持服务型执法,做到执法有尺度、服务有温度、工作有力度。让公众明白: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规则;执法的目的,不是罚款多少,而是让大家自觉守法。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全力抓好《条例》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各单位要将活动方案以及活动中好的做法、成效及时梳理总结,上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将把各县(市、区)、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各级文明单位测评内容,并对各县(市、区)、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常态督导检查。

  文明展现个人素质,文明促进邻里和谐,文明推动社会进步。每个人都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生力量,都是维护好许昌形象、担负起社会责任的志愿服务者,下一步,许昌市将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贯彻好、落实好、维护好《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各项规定,为许昌市建设“智造之都、宜居之城”增添光彩,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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