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案例说法:工作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青岛明天中学被判付两倍工资

案例说法:工作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青岛明天中学被判付两倍工资
2021年08月03日 10:59 新浪网 作者 浮山说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现如今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时都会格外谨慎,因为一旦有不合规的地方,就会招来法律的惩罚。现行的体系下发生劳动纠纷,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于平衡强、弱势关系的考虑,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会更大一些。所以,在清晰明确的用工领域,敢于违规的用人单位几乎已经不再存在。但是,在一些不那么明确的区域,还是会有违规的情况出现,这其中,有打擦边球的,也有真不懂的。今天就来看一则这样的案例:工作协议书是不是劳动合同?

  

  2020年初,青岛明天中学(甲方)与严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1.甲方录用乙方为青岛明天中学教师,试用期三个月,工作满三个月后进行达标课验收。分数在合格以上,视为试用期合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保险、公积金。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到校时间按时到校工作。3.如果甲方违约,应付乙方叁仟元违约金。4.如果乙方违约,应付甲方叁仟元违约金。(乙方自愿将毕业证书留在学校,工作满一个月后取回,如违约则需交付违约金后领回毕业证书)。落款处甲方未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严某某被解聘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青岛明天中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严某某主张,青岛明天中学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由有三:其一,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才能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青岛明天中学在未与其明确劳动时间的前提下私自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其二,劳动法明确规定,一入职就应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公积金。其三,协议书内容是违法的,不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青岛明天中学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具有双方名称并约定试用期,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仲裁结果支持了严某某的主张后,青岛明天中学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岛明天中学与严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双方的名称、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缴纳的条件,但并未约定严某某的劳动报酬,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了试用期。而且协议书中载有“工作满三个月后进行达标课验收。分数在合格以上,视为试用期合格,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该协议书仅是正式聘用严某某并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最终,法院判定青岛明天中学未与严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这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般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信息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约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该协议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其实,这个问题的判定并不难,涉及的金额也不大,说青岛明天中学打擦边球有意为之,难以令人信服。说他们不懂也有点牵强,毕竟学校的规模不小,基本的法律储备也是有的。唯一的解释就是工作疏漏了,此后的仲裁乃至对簿公堂,不过是堵漏而已。

  编辑:董楠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