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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 | 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04日 07:05 新浪网 作者 天津经济广播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

  昨天,市委政法委、市妇联联合召开“维护妇女权益推进社会治理”——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魏继红出席发布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靳凡讲话。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各自领域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儿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妇联在连续四年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发布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基础上,今年又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共同启动了本年度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征集工作,共征集案例96个,经过初选、复评、联合评审,最终评选出“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监护权、婚姻家庭纠纷、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等多方面难点问题,这些案例承载着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新的时代追求,凝结着每一名承办人的智慧和心血。会上,靳凡副书记、魏继红主席为承办人颁奖。

  近年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尤其是和政法系统密切配合,切实扛起维护妇女权益的大旗,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千方百计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特别是聚焦婚姻家庭领域,做好预防化解工作,以家庭的平安筑牢社会稳定基石。推动出台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开展反家庭暴力地方性立法调研,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更加健全;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在参与打击强奸、拐卖、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妇联组织作用,选派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助力妇女权益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强化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做好重点人群和家庭的关爱帮扶,为群众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深入实施“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妇女法治宣传教育;依托12338妇女服务热线、市区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镇街综治中心妇女维权岗、妇联系统信访网络、城乡村居妇女之家等阵地,每年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7000余件次,通过妇联组织细致入微的工作,让妇女儿童感受党的关怀和温暖。

  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摘编

  “零口供”难逃法网 迷奸犯现出原形

  【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接到报案后侦查发现,李某分别与三名女性相亲时,伺机在饮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质,致被害人意识不清后劫取财物。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犯抢劫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在证据采信标准上与区检察院存在分歧,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该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通过仔细审查在案证据,承办人发现李某被扣押的手机及电脑中存有大量其与多名女性的不雅视频及照片,这些女性均呈现不正常精神状态,且其中三名女性与该案三名被害人高度相似。在市检察院的技术支持下,提取和分析电子数据;在公安部人脸识别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在本市和其他省份确定了十几名被害人的身份;通过女检察官心贴心做工作,多名被害人放下思想包袱陈述了案发经过;通过调查李某社保卡使用记录,获取了李某曾购买精神类药物的确切证据等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上述证据,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支持抗议诉讼意见,市一中院裁定发回和平区法院重审。在完整的证据锁链支持下,区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认定李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7月28日,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无法抗拒的手段,致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比如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的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受害对象为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症病患者时,行为人利用这些人对性行为缺乏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趁机奸淫的,也符合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应以强奸罪论处。本案李某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实施犯罪。女性在外出约会时,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第一次与陌生人见面,一般不要到灯光昏暗的地方约会,尽量自己携带或开启饮品,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亲戚朋友陪同;遇到危险要及时报警求助,觉得身体不舒服时及时联系家人、朋友,或者请求服务人员帮助,甚至可以做一些夸张的动作引起别人的注意;不幸遭受侵害时,要立即到医院验伤取证,及时到司法机关报案。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惩治犯罪、震慑宵小,妇女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得到维护和保障。

  招募“童星”竟索要敏感照片 网络猥亵犯终落法网

  【案例基本情况】被告人孙某某系某大学学生。2018年8月间,孙某某为满足性刺激,利用QQ软件在网络上发布各种广告信息,冒充星探,以招募“童星”为由,寻找未成年女孩,并与被害人聊天,以谎称需要测量身体为由,最终诱骗被害人自行拍摄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等通过网络供其观看。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抓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法要求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决: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以案说法】本案是一起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典型案例。猥亵儿童犯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与侵犯成年人的猥亵犯罪要求以强制手段不同,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处罚。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一般表现为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随着网络通讯工具运用的日常化,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增多,该种行为与传统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伤害。能够参与网络活动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个人尊严意识和羞耻心,网络性侵害行为会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此外,由于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更为隐蔽、更加方便以及潜在的受害人范围更广等,犯罪分子可能在一定期间内同时或连续侵害多名儿童,危害范围更广,需要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孙某某利用一些未成年人希望以童星、练习生等方式进入演艺圈的社会现象,以及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鉴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要求受害人多次拍摄身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属于典型的通过网络工具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老人购房反遭起诉 援助律师倾力维权

  【案例基本情况】津南区某镇63岁的居民常阿姨,与丈夫育有一子。丈夫身体不好,多年来常阿姨既要工作,同时还要照顾全家人的生活,家庭条件困难。2012年,儿子准备结婚,常阿姨考虑到没有婚房,且家中存款有限,便四处打听,想在区拆迁整合村购买一套还迁房屋,老两口搬去住,把现有住房留给儿子做婚房。经中间人联系,常阿姨得知王先生欲出售某镇某村的还迁平米数。2012年6月,经协商,双方约定常阿姨以159000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40平方米楼房平米数。2013年9月,常阿姨到村委会选房、领取钥匙。装修入住一天,常阿姨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被起诉要求其腾出并返还房屋。常阿姨认为自己辛苦攒钱买下的房屋,竟被起诉要求返还,无奈之下,来到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因常阿姨家庭经济困难,持有所在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另外,常阿姨系妇女、老年人,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其持有合法的房屋购买手续,现被起诉要求腾房,属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标准。因此,中心受理了常阿姨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了解案件情况,并搜集整理证据。经多方调查得知,该还迁平米数原所有人为该村村民马某(原告)、黄某,二人为夫妻关系。2008年8月,黄某以马某的名义与第三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书》,约定将平改后的新型楼房平米数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600元的价格,总价值144000元出售给王先生;王先生一次性将房款付给黄某。黄某、王先生及公证人分别签字并按捺手印。签订合同当天王先生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全部购房款,黄某在合同上代马某签字捺印并出具了收条。由于当时房屋尚未建成,双方无法进行产权转移登记。2012年6月,王先生又与常阿姨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将购买的新型楼房40平方米以159000元的价格出售,王先生夫妇、常阿姨、公证人分别签字并按捺手印。合同签订当天常阿姨以现金方式给付王先生全部购房款,王先生出具收条,并将其购房手续完成交付。2013年9月24日,村委会通知常阿姨参与分房,因常阿姨得知诉争房屋原房主虽为原告马某,但马某智力存在问题,其家中事情均由妻子黄某做主,便与黄某沟通并一同前往村委会办理选房手续。因房屋实际还迁面积为49.27平方米,常阿姨另外交纳经营性用房补差面积款21321元,黄某签字、领钥匙,并交给常阿姨。随后常阿姨装修入住。因涉案房屋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在与常阿姨及王先生等人的交谈中援助律师得知,马某夫妻曾经与子女之间就赡养问题,以及几名子女在黄某2017年去世后就遗产分割问题,均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承办律师推测,诉讼中必然对此次涉案房产的处置情况有所提及,于是立即向法庭提供这一信息,并申请法庭调取该份证据。庭审中,马某之子小马向法庭提供了原告马某患有老年痴呆症,该村村委会指定小马为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小马表示,认可签订拆迁协议、选房及办理还迁手续都是母亲黄某办理的,但父亲从未将房屋出售给任何人,也未委托他人出售房屋,亦未收到卖房款,母亲黄某擅自转让马某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常阿姨属无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要求腾房。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常阿姨是否属于无权占有,是否应将涉诉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据此,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原告马某名下,但该房屋已于2008年出卖给了第三人王先生。马某与王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王先生对涉诉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关于黄某代替马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该村房屋安置政策规定每口人50平方米,原告马某及其妻黄某分得100平方米的用房面积,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小马在庭审中亦承认原告马某以前智力存在问题,家中大小事务均由黄某做主,且现在马某已经不能正确表达思维,因此,黄某以原告马某的名义签署的买卖协议属于表见代理,其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庭调取的诉讼材料,马某、黄某在2008年的赡养案件中已经自认于2008年出卖了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所以黄某代替马某签名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诉争房屋当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以及第三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购买涉案房屋,主张第三人与马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于法无据,不应被采纳。二、被告常阿姨与第三人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常阿姨交付了房屋价差款,且自2013年开始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中,常阿姨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依法取得了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原告称诉争房屋是出租并非出卖,然而在马某、黄某起诉赡养一案中,曾自认出售了40平方米房屋面积。另外,在马某一家继承纠纷一案的笔录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黄某的遗产不包括本案诉争之房。从而可以推断,原告对该诉争房屋已经出售他人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原告主张常阿姨属于无权占有予以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亦不应获得支持。最终,承办律师的观点获得了法庭的认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虽然历经波折,但在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常阿姨花费一生积蓄所购买的房屋得以保全。

  【以案说法】本案的处理,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等规定。

  剥夺监护权 让“不配为父母”者“不得为父母”

  【案例基本情况】2004年3月,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小小。2015年7月,刘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刘小小由刘某抚养,张某可以随时探望。2017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21日放假期间,刘小小在与张某生活期间,张某与王某(系张某男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预谋,以利用封建迷信方式为其施法破灾为由,多次诱骗刘小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录制视频,此后二人以公布视频为由强迫刘小小与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张某与王某均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宝坻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2020年3月30日,刘某向宝坻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张某对其女刘小小的监护资格。宝坻检察院支持起诉并认为,张某性侵害刘小小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申请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2020年4月,宝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张某为刘小小的监护人的资格。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但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其实施伤害或侵害行为,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刘小小受到侵害的事实,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办案,人性化办案,使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次有益尝试,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

  依法达成离婚协议 妥善化解“加名”纷争

  【案例基本情况】刘爷爷、马奶奶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爷爷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爷爷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备、分开使用。2019年11月,84岁的马奶奶鼓起勇气登上了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的录制现场,经询问,马奶奶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刘爷爷不向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自己的名字,刘爷爷则担心房屋登记加名后马奶奶又不同意离婚,拒绝先行加名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致使纠纷陷入僵局。考虑到两位老人已互相折磨多年,为了他们能够解决矛盾、安度晚年,和平区吉贤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其进行调解,一方面为马奶奶普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性质,帮助其打消顾虑;一方面劝解刘爷爷同意加名,在财产分配上多照顾马奶奶,以求顺利离婚。奈何50余年的恩恩怨怨已在二人心中种下深深的嫌隙,难以释怀,双方最终决定诉讼解决此事。2020年7月,刘爷爷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吉贤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李律师担任马奶奶的代理律师,而刘爷爷并未委托律师代为参与诉讼。后因李律师前期周到细致的工作,刘爷爷认定只有她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同马奶奶一样经常电话咨询李律师。两位老人从50年前的相识、婚后的琐事争执,一直说到生病时对方的漠不关心。半个世纪以来的爱恨情仇、恩恩怨怨,岂是一般人能够承载?为了赢得两位老人的信任,李律师耐心的倾听、适时的劝导,普法与攻心两路出击,辅之以离婚后各自平静幸福晚年的展望,最终两位老人在数十次反复后,终于达成一致,同意加名后离婚,并在财产分割上对马奶奶给予照顾。可没想到,开庭时又发生变化。马奶奶当庭突然不同意离婚,说要一直拖着对方以解心头之恨。刘爷爷一听,情绪也立即激动起来。面对此种僵局,和平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主审法官立刻组织开展了背对背调解。由李律师陪同马奶奶到家事调解室进行单独沟通,在不断摆事实、讲道理、共情、安慰、劝解之下,马奶奶最终又同意了当初协商的方案。由于担心两位老人加名和离婚之事再次反复,法官与李律师连续多日在下班后的深夜及上班前的清晨电话沟通,反复推敲细节。在加名前一天晚上,由于担心刘爷爷临阵生变,李律师同刘爷爷又往复电话沟通了10次,并亲自陪同二位老人两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及领取房本。法官更深层次考虑案结事了,为了减少老人房产证加名的成本,特意等到二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名顺利落实后才为两位老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数万元的成本。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多给付马奶奶10万元。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爷爷起诉,要求与马奶奶离婚,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爷爷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现马奶奶亦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离婚。经前期吉贤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调解、后期法官在审判实际中深入扎实地工作,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了双方的离婚协议,保障了老年当事人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经吉贤家事人民调解委员、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对系争房产达成合意,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多给付马奶奶10万元。原、被告双方自愿协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受诉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此案的妥善解决,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方调解破冰家庭再现亲情案例基本情况曾女士年幼时父母离异,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父亲多年不相往来。曾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在西青区某镇购买房屋居住,曾女士与张先生在某镇附近一家公司上班,生活稳定。曾女士的父亲(后简称曾父)离异后住在市区,现已退休,腿脚行动不便。曾父随着年龄日渐增大,身体条件也逐年下降,每当看到身边同事家庭和睦场景,内心越来越感到空虚,随即萌生了与女儿和好的想法。曾父多次打车到西青区某镇寻找曾女士,试图能与女儿和解,但是女儿坚决回绝的态度使其无功而返。曾父内心对亲情的渴望越来越强烈,最终曾父向镇妇联寻求帮助。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曾父离异后,与女儿已十多年没有任何来往,父女亲情更无从谈起,曾女士从内心感情上是无法接受对曾父履行赡养义务的,这也是最初调解时曾女士抗拒曾父,不同意和解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家庭关系的底线,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基于此,工作人员围绕曾父的赡养诉求,坚守法律底线,多次与曾女士夫妻沟通,并及时调整调解思路,最终促成曾父和曾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在赡养问题上,虽然法律规定了子女的赡养义务,单纯从法律上解决赡养纠纷,实现物质方面的赡养较容易,但精神上的慰藉才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源泉。本案中,如果基于法律力量强制赡养并不能达到像曾父这样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曾提出愿意代妻子对曾父尽到赡养义务,将赡养费出到了每月500元,但是曾父坚决拒绝,在曾父坚持的50元赡养费中看到更多的是曾父对亲情的渴望。法律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但是立法意愿在于指导公民向善,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矛盾的症结才是妇联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是妇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家庭纠纷,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赡养纠纷调解,曾父与女儿之间的矛盾积蓄已深,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化冰之旅也必然艰辛。随着工作人员对该家庭情况掌握的深入,不断调整思路,转变调解方式,最终选择合理的调解途径,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不仅解决了曾父的赡养问题,更是从精神层面为曾父晚年生活提供了亲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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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 阳光

  编辑 |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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