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当中,为什么要检测STR分型?这个技术引入,到底能搞清楚哪些案件?我们先来看一个著名的被纠正的连续强奸案。这个案子案情很简单,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子,跑到酒吧找男方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她会激烈反抗,在男方身上制造一些抓伤。接着就问男方要钱。男方不给,她就报警抓男方。
几次下来都成功。直到踢到铁板之后,这女孩子被抓了。警方再回过头去看,已经发现之前有一群男的被这个女孩子送进了监狱。
这个案子难点在哪里?
这是一类近年来多发的案例。就是女方先答应发生性关系,期间激烈反抗,制造伤痕,接着报警抓人。因为我国强奸案过去主要是靠口供定案,所以一旦出现系列案件,就会有翻案的问题。比如这个案子当中,因为最后女方案发,之前的几个强奸案都要翻转过来。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证据链的问题。如果之前的案件,都严格按照证据链来制定抓人,那么自然而然就不会有什么冤案,大家也能更加安心。
这里就有了一种新的技术,也就是所谓的STR分型。简单说,如果男方是强奸女方,那么女方的内裤往往是被男方扯下来的。只要男方用手接触过女方的内裤,就可以在女方的内裤上找到所谓的STR分型。
也就是说,只要事后女方保留内裤,并且及时报警。警方就可以验证上面的STR分型,把这个当作女方被强奸的决定性证据。
那么在被制造的强奸案中,往往都会有一个客观证据特点。也就是在证据没被破坏的前提下,在女方的内裤上检测不到STR分型。借此你可以发现女方的内裤是自己脱下来的。
而在这之外,房间里却有很多的物品毁坏痕迹以及一系列的痕迹被指认说是强奸造成。
所以这些年抓类似案件,就会去找这些“矛盾证据”。如果女方是被强奸的,你怎么解释女方的内裤上找不到男方的STR分型,也就是女方内裤自己脱的,但是周围却有大量的所谓强奸受害证据呢?
我国的强奸案定罪其实一直在改。从之前主要靠口供,到现在一些反向定罪的案件当中看客观证据,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些地方定罪靠口供,有些地方靠客观证据。之前一些争议极大的案件。比如女方举报男方强奸,甚至女方提供了全程的录音,表示自己是被强奸。但是检察院就是不批捕。原因很简单,就是在这个女孩子的内裤上没有找出男方的STR分型,显示女孩子内裤是自己脱下来的。缺少一个关键证据,所以没批捕。
社会在变,技术也在变。在未来全面推广靠客观证据定案,也是一个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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