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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对其房屋停水、停电?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对其房屋停水、停电?
2023年12月23日 19:11 新浪网 作者 北方法制报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5日,某地矿公司与宋某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2020年3月,地矿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租赁到期后,某地矿公司与宋某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宋某持续占有房屋至今。租赁期间内,物业公司因宋某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起诉宋某,经法院调解后为宋某免除部分金额,并约定剩余费用按每年1000元缴纳,三年还清。

  宋某仅于当年缴纳1000元,后未按约定继续履行。物业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4日、2022年4月29日书面通知宋某搬离案涉房屋,若宋某拒不搬离,物业公司即对该公租房停水停电。宋某在外租房两年后又回到案涉房屋居住,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用水、用电并赔偿停水、停电期间的财物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金10000元、租赁房屋费用72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多次通知宋某,地矿公司不再续签公租房租赁合同,物业公司也声明要终止与宋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截止至庭审结束,宋某尚未搬离案涉房屋。宋某未腾退公租房、不支付物业费不是物业公司对公租房停水停电的合法理由。故对宋某要求物业公司恢复用水、用电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水停电期间的财务损失问题,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系因物业公司停电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精神损害金问题,宋某主张因停水、停电间接导致其丈夫死亡,物业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金。经查,宋某丈夫死亡原因系肺癌,其所患疾病与案涉房屋停水、停电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屋租赁费问题,宋某搬离案涉房屋系其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医疗便利、交通便利等多方因素后决定,房屋租赁费用并非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直接导致,且宋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费用实际发生,故对宋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对案涉公租房进行供水、供电,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提供水电是供水、供电部门的职责,且关系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物业公司无权利用工作之便断水、断电。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亦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若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即拒绝交纳费用,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营资金减少,进而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质量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区域环境改善,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共同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业主在遇到物业服务问题时,应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服务瑕疵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及时改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更加完善、到位的服务,才能建立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良好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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